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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微电”)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审议事项均已在上述公告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鉴于上海市疫情发展的特殊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期间参加公司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并公告了以通讯方式参会股东的登记注册、会议接入、投票方式等具体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2日10:00通过通讯方式如期召开,同时公司于2022年6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2年6月2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48002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032 %。其中: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03540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45 %;H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44461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87%。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普通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特别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建议一般性授权以增发新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复旦微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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