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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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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zxt456 发表于 2022-5-21 00:00:00 浏览:  4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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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093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61260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5333%,均为截止至2022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5331098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49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794958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385%。为配合有关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年度)》《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申请2022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为临时提案,由持有公司40.46%股份的控股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其余提案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由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视频方式)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80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80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
(三)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80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573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五)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80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
(六)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80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96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573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年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0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80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6877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49%;反对572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3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8536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021%;反对5720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878%;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4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426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1%;反对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1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2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5373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1%;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573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730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06%;反对2867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1%;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706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69%;反对
2867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3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5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5373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1%;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6915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11%;反对5682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7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891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498%;反对56822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4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1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437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1%;反对1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00093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方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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