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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二年五月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瑞华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瑞华泰本次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现已将财务数据更新至2022年3月31日(即报告期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因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近三年”均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本所现就发行人《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新增期间”)新发生的法律方面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行
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4271753.36元、58536675.34元及56050404.79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49619611.16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若后续改变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如
下情形:
(1)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3号)、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季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如
下情形: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
(1)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嘉兴高性
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嘉兴高性能聚
酰亚胺薄膜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
不会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嘉兴高性
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如下情形: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季度报告》,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第一季度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82%、47.66%、49.50%及48.52%,整体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2435801.84元、90268599.40元、78383334.26元及14583791.57元,经营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4-1-7补充法律意见书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2年3月
31日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证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序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股东性质号(%)
1.航科新世纪4208305923.38国有法人
2.国投高科2046644711.37国有法人
4-1-8补充法律意见书
境内非国有法
3.泰巨科技176166129.79
人
4.联升创业153498368.53国有法人
境内非国有法
5.宁波达科100000005.56
人境内非国有法
6.华翼壹号90570285.03
人
(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最近2年(含自发行人上市以来),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及股权结构稳定产生影响。
七、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场监管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新增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变动的情况。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附属公司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家附属公司,分别为嘉兴瑞华泰和嘉兴航瑞。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合法存续,不存
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深圳市场监管局核准,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
的业务经营均已获得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证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4-1-9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 PI 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近
两年来持续经营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三)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季度报告》,发行人的收入及利润均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及地区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五)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资质证书及主要
经营资产的权属证书及资产状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
联升创业、宁波达科、华翼壹号。
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00031.HK)、Burhill Company Limited、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投
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附
属公司以外的主要企业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号
1.深圳市航天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航科新世纪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
深圳市航天高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
2.深圳市航天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100%的股权
4-1-10补充法律意见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投高科持有该公司49.10%的股份,为该
3.
(603013)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附国投高科持有该公司40.00%的股权,为该
4.
属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
国投高科持有该公司37.88%的股份,为该
5.顺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东
悦子阁(上海)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6.联升创业持有该公司52.6316%的股权
及其附属公司上海昊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附
7.联升创业持有该公司64.6429%的股权
属公司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兰桂红、赵金龙、汤昌丹、翟军、俞峰、张宇辉、袁桐、谢兰
军、黄华;监事齐展、周婷婷、傅东升;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袁舜齐、陈
伟、陈建红、高海军、冯玉良、黄泽华。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除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法人外,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实施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号
1.杭州泰达汤昌丹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深圳泰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汤昌丹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3.泰达电材(深圳)有限公司(吊销)汤昌丹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烟台聚邦科硕电子有限公司(吊
4.汤昌丹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销)
5.上海金門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汤昌丹担任该公司董事
6.嘉兴金门量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汤昌丹担任该公司董事上海瑞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俞峰持有该企业33.3333%的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
7.
伙)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联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俞峰持有该企业5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该企业执
8.
合伙)行事务合伙人
9.上海联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峰担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上海联升承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10.俞峰持有该企业30%的财产份额
合伙)
11.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俞峰担任该公司董事
4-1-11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
12.江西丰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俞峰担任该公司董事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吊
13.俞峰担任该公司董事
销)上海宜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14.俞峰持有该企业50%的财产份额
伙)上海朴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15.俞峰持有该企业50%的财产份额
伙)上海摩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16.俞峰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伙)
张宇辉及其配偶合计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张
17.岙本(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宇辉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张宇辉及其配偶共持有100%的股权,张宇辉担任
18.洛醍司(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中科易工(上海)化学科技有限公
19.张宇辉担任该公司董事
司
20.和晶(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宇辉担任该公司董事
21.光惠(上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张宇辉担任该公司董事
22.上海洁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宇辉担任该公司董事
23.广州辰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宇辉担任该公司董事
24.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宇辉担任该公司董事
25.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赵金龙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同时,赵金龙配
26.深圳市欧派建材有限公司(吊销)
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7.航天新世界(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赵金龙担任该公司董事
镇江海姆霍兹传热传动系统有限袁桐子女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其第一
28.
公司大股东
北京万胜博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袁桐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合计持有该公司100%的
29.司股权,其子女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30.航天新商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齐展担任该公司董事
31.海南航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齐展担任该公司董事
32.航天新世界(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齐展、赵金龙担任该公司董事
航天数联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
33.齐展担任该公司董事
司
34.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齐展担任该公司董事深圳志展常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35.齐展持有该合伙企业30.00%的合伙份额
合伙)浙江中科恒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36.傅东升担任该公司董事
司山东中科恒联生物基材料有限公
37.傅东升担任该公司董事
司
38.北京波米科技有限公司傅东升担任该公司董事
39.北京中科北化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傅东升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40.傅东升担任该公司董事
限公司
6.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4-1-12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家直接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参股公司参股比例
1.上海金門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
7.2019年1月1日至今曾存在的重要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目前状况
1.刘眉玄曾担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5月离任
2.李红军曾担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4月离任
3.牛占杰曾担任公司董事2020年4月离任
4.杨建东曾担任该公司董事2022年2月离任
5.沈卫华曾担任该公司董事2022年4月离任
6.沈阳联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俞峰曾担任该公司董事2021年6月离任
7.沈阳菁华医院有限公司俞峰曾担任该公司董事2020年3月离任
8.上海菁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俞峰曾担任该公司董事2020年9月离任
深圳市航天高科投资管理有赵金龙、兰桂红曾担任
9.均于2022年4月离任
限公司该公司董事
除上述关联自然人外,2019年1月1日至今曾存在的关联方还包括上述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实施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
(一)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的主要关联交易事项(不包括发行人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9年度,发行人曾向关联方航天新商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用品,
采购金额及其余额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19年度
采购金额9.11
项目2019-12-31
4-1-13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2019年度
应付账款0.33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支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别为621.83万元、753.10万元、794.59万元和185.14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
(二)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航天科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全资控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以上三家单位虽不属于《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方,但发行人对以上三家公司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
1.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开具与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时间2021年2020年2019年期初18000.0018500.007450.00
借款新增-18000.0020300.00(万元)偿还18000.0018500.009250.00
期末-18000.0018500.00
期初-939.00704.00
开具票据新增--2920.00(万元)兑付-939.002685.00
期末--939.00票据贴现
年度---(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向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余额为0。上述的融资业务符合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信贷制度文件要求,并履行了完备
4-1-14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决策程序,符合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价管理办法。
2.航天科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发行人与航天科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代理进口合同,
由航天科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进口设备,金额为415.00万欧元,代理费比例为1.00%,定价公允,截至2020年末,该合同已经执行完毕。
3.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2019年,发行人以市场价格向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销售聚酰亚胺复合
铝箔产品,销售金额为70.18万元,定价公允。
(三)经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追认,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皆对关联交易的决策
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本所认为,该等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地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十一、主要财产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
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专利、商标及生产经营设备等。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2.房产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3.专利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4-1-15补充法律意见书
4.商标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5.租赁房产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租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6.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设备的账面原值合计57233.77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季度报告》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等资料,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取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
《季度报告》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上述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二部分“重大债权债务”提及的土地、房产与机器设备存在抵押外,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上述其他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
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对该等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
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完毕或截至目前正在履行的主要合同如下:
1.融资合同
(1)授信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4-1-16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授信额度
授信人受信人授信期限抵押/担保号(万元)中国民生银行
2021.03.23-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5000.00无
2022.03.23
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
2021.10.20-
2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2000.00无
2022.09.17
福田支行中国平安银行
2022.01-10-
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3000.00无
2023.01.09
深圳分行
(2)借款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借款金额
贷款人借款人借款期限抵押/担保号(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自实际首次提款日
1发行人1000.00无
公司深圳深起1年圳湾支行宁波银行股
2021.11.05-
2份有限公司发行人1000.00无
2022.09.06
深圳分行自借款发放之日起3发行人以名下不动产
3发行人2000.00年(证书编号:粤自借款发放之日起3(2020)深圳市不动
4发行人14000.00年产权第0009894号、
粵(2020)深圳市不中国农业银动产权第0009895
行股份有限号、(2020)深圳市不公司深圳光动产权第0255723
明支行自借款发放之日起3号、粤(2020)深圳
5发行人1000.00年市不动产权第
0255724号、粤
(2020)深圳市不动
产权第0255725号)提供抵押担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实际首次提款日
6发行人9000.00无
深圳福田支起60个月行
4-1-17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实际首次提款日
7发行人1500.00无
深圳福田支起12个月行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农业银嘉兴瑞华泰以名下土行股份有限
地(证书编号:浙公司深圳光
(2019)平湖市不动
明支行、中
产权第0024331号)国农业银行
嘉兴瑞2020.09.03-提供抵押担保
8股份有限公80000.00
华泰2028.08.20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司平湖市支
保证担保,一期项目行、中国建建设期嘉兴瑞华泰提设银行股份
供项目土地抵押,项有限公司平目建成后提供项目全湖支行部房产和机器设备抵押
2.采购合同
(1)原材料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原材料供应商签署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订单情况如下:
合同总额序号原材料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签订年度履行情况(万元)
1. 东营明德化工有限公司 ODA 144.00 2022 年 1-3 月 履行完毕
2. F 公司 C 组分 134.00 2022 年 1-3 月 正在履行
3. 山东欧亚化工有限公司 ODA 475.00 2022 年 1-3 月 正在履行
4. 濮阳龙德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PMDA 1630.00 2021 年度 正在履行
5. 山东欧亚化工有限公司 ODA 1300.00 2021 年度 履行完毕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ODA
6.877.002021年度履行完毕
限公司
7.天津众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种单体743.302021年度履行完毕
8. 东营明德化工有限公司 ODA 740.00 2021 年度 履行完毕
山东和利时石化科技开发有 PMDA
9.636.002021年度履行完毕
限公司无锡市博海化工产品有限公特种单体
10.616.002021年度正在履行
司
11. 濮阳市恒丰电子绝缘材料有 PMDA 601.50 2021 年度 履行完毕
4-1-18补充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自贡中天胜新材料科技有限特种单体
12.470.002021年度履行完毕
公司
13. 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 PMDA 170.52 2021 年度 履行完毕
14. 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ODA 144.00 2021 年度 履行完毕
15. 浙江日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DMAc 115.50 2021 年度 履行完毕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
16. ODA 2376.00 2020 年度 履行完毕
份有限公司山东和利时石化科技开发有
17. PMDA 1824.03 2020 年度 履行完毕
限公司
18. 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 PMDA 370.00 2020 年度 履行完毕
19. 东营明德化工有限公司 ODA 2564.52 2020 年度 履行完毕
20. F 公司 C 组分 537.50 2020 年度 履行完毕
深圳市东恒誉扬科技有限公
21.薄膜材料392.752020年度履行完毕
司
蓝图五金机械(深圳)有限公
22.配件材料175.332020年度履行完毕
司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
23. ODA 1250.50 2019 年度 履行完毕
份有限公司山东和利时石化科技开发有
24. PMDA 726.00 2019 年度 履行完毕
限公司深圳市东恒誉扬科技有限公
25.薄膜材料363.002019年度履行完毕
司
26. 南京龙沙有限公司 PMDA 342.00 2019 年度 履行完毕
27. 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ODA 410.00 2019 年度 履行完毕
28. 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 PMDA 211.00 2019 年度 履行完毕
(2)其他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签署的金额1000万元(含税)以上的其他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价款
序号设备/工程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签订日期履行情况(万元)武汉维福利德智能装备制造
1.流涎装置2019.11.292436.00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2.百德福工程有限公司流涎装置2020.01.223970.71正在履行
武汉维福利德智能装备制造
3.拉伸装置2020.01.162580.00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4.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生产线配套2020.03.313100.00正在履行
4-1-19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5.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工程项目2020.0416800.00正在履行
武汉维福利德智能装备制造
6.生产线2020.09.169676.00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7. G 公司 装备 2020.09.14 1964.57 正在履行
8. G 公司 装备 2020.09.14 8052.14 正在履行
9.杭州翔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2020.113820.00正在履行
武汉维福利德智能装备制造
10.生产线2021.01.107980.00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11.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工程项目2020.107700.00正在履行
嘉兴二期土地出
12.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06.213011.00履行完毕
让嘉兴变电站工程
1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08.051150.00正在履行
成套设备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
14.嘉兴输变电工程2021.08.051996.00正在履行
限公司
3.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订单情况如下:
序合同金额(万客户名称年度履行情况
号元)
1.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0.002022年1-3月履行完毕
2.江苏汉华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610.562022年1-3月履行完毕
3.上海瑞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516.252022年1-3月正在履行
4.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0.002022年1-3月正在履行
5.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342.622022年1-3月正在履行
6.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35.002022年1-3月正在履行
7.拓迪化学(上海)有限公司260.282022年1-3月履行完毕
8.太仓金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40.502022年1-3月履行完毕
9.广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8.242022年1-3月正在履行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10.121.242022年1-3月履行完毕
司
11.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514.002021年度履行完毕
12.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127.502021年度履行完毕
13.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48.252021年度正在履行
14.东莞市鸿亿导热材料有限公司1339.302021年度履行完毕
15.拓迪化学(上海)有限公司921.452021年度正在履行
4-1-20补充法律意见书序合同金额(万客户名称年度履行情况
号元)
16.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734.082021年度履行完毕
17.世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7.502021年度履行完毕
18.太仓金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354.312021年度履行完毕
19.苏州帕斯丽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338842021年度履行完毕
20.广东东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79.432021年度履行完毕
21.上海瑞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73.442021年度正在履行
22.安徽明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252021年度履行完毕
23.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32.002021年度履行完毕
24.广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34.352021年度履行完毕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118.942021年度
25.履行完毕
司
26.速迈德电子(东莞)有限公司112.142021年度履行完毕
常州市金坛碳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106.502021年度
27.履行完毕
司
28.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104.662021年度履行完毕
29.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3121.002020年度履行完毕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30.471.432020年度履行完毕
司
31.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399.722020年度履行完毕
32.世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3.302020年度履行完毕
33.湖南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419.352020年度履行完毕
34.广东东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5.282020年度履行完毕
35.东莞市鸿亿导热材料有限公司274.922020年度履行完毕
36.广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60.932020年度履行完毕
37.苏州沛德导热材料有限公司106.802020年度履行完毕
38.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9.632020年度履行完毕
39.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204.702020年度履行完毕
40.安徽碳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81.172020年度履行完毕
41.拓迪化学(上海)有限公司369.802020年度履行完毕
42.太仓金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399.022020年度履行完毕
43.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63.852020年度履行完毕
44.嘉兴中易碳素科技有限公司488.502019年度履行完毕
SONICTECH INTERNATIONAL
45.474.112019年度履行完毕
CO. LTD.
4-1-21补充法律意见书序合同金额(万客户名称年度履行情况
号元)
46.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72.502019年度履行完毕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47.115.482019年度履行完毕
司
48.东莞市冬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7.662019年度履行完毕
49.安徽碳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46.792019年度履行完毕
50.广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89.992019年度履行完毕
51.南京泛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74.812019年度履行完毕
52.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0.002019年度履行完毕
53.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150.002019年度履行完毕
54.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127.152019年度履行完毕
55.广东东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6.002019年度履行完毕
56.南京泛特塑业有限公司121.012019年度履行完毕
57.东莞市鸿亿导热材料有限公司120.502019年度履行完毕
58.苏州沛德导热材料有限公司111.002019年度履行完毕
59.太仓金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10.252019年度履行完毕
60.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4.612019年度履行完毕2019年1月1日,发行人与上海瑞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授权上海瑞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全球高端电机和发电机导线绝缘应用领域进行 FCR 系列聚酰亚胺薄膜产品的独家代理销售,在海外电气绝缘系统应用领域进行 FH 系列、HN 系列和 AI 系列聚酰亚胺薄膜产品的代理销售,该合同正在履行。
2017年9月29日,发行人与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幅宽
1200mmBOPI 薄膜生产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 9000 万元,由公
司向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 2 条 PI 薄膜生产线设备,2020 年 9 月已达到可销售状态并完成验收,实现收入7692.31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4.其他重大合同
(1)发行人与嘉兴瑞华泰的少数股东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协议,该协
议于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生效,发行人将以募集资金向嘉
4-1-22补充法律意见书
兴瑞华泰出资,增资价格按照1元/注册资本,且嘉兴瑞华泰的少数股东应当与发行人同时缴足注册资本。若嘉兴瑞华泰的少数股东放弃对嘉兴瑞华泰增资时,其应当同意发行人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嘉兴瑞华泰进行增资。
发行人与嘉兴瑞华泰的少数股东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关于原投资协议
的终止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原投资协议,少数股东将所持嘉兴瑞华泰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分别为1元,相关协议已履行完毕。
(2)发行人与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拟建设高分子材料项目,项目规划总投资115亿元,总规划用地600亩,包含高性能聚酰亚胺项目、光电高分子材料项目和光电材料研发总部、聚酰亚胺复合材料项目以及石墨烯柔性材料项目四个子项目,各子项目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实施。该协议为投资的意向性框架协议,对投资进度、建设周期等未进行明确约定,各子项目的实施将各自签订具体的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投资进度等,其中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一期投资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实施,光电高分子材料项目及光电材料研发总部项目由公司参股子公司嘉兴金门参与实施,上述项目已开始实施,其他子项目均未启动实施。
(3)嘉兴瑞华泰与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3月28日签署
了《投资协议书》,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约206亩,一期项目约127亩,投资13亿元,建设规模1600吨/年,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承诺在2年内将二期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挂牌出让给嘉兴瑞华泰。
(二)经核查,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活动、财
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或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融资合同、采
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截至2022年3月31日,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形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1-23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它与关联方(不包括附属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2年3月31日,列入发
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款项的账面余额分别为777436.46元、
3415200.97元。其他应收款项主要是押金、代垫员工款项和备用金等,其他应
付款项主要是应付利息、押金及质保金等。本所认为,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陈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
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其他修改均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章程主要系根据《公司法》起草并修订,现行章程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
4-1-24补充法律意见书
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清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二)发行人已经具备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兼职单位姓名公司职务兼任职务(瑞华泰附属公司除外)兰桂红董事长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杭州泰达董事长泰巨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泰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泰达电材(深圳)有限公司(吊销)董事长、总经理
烟台聚邦科硕电子有限公司(吊销)董事长
副董事长、
汤昌丹深圳市泰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吊销)监事总经理上海金門量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嘉兴金门量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前海科创石墨烯新技术研究院理事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绝缘材料与绝缘技术专委委员会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赵金龙董事航科新世纪总经理
航天新世界(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瑞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联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俞峰董事
上海联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升创业总经理
4-1-25补充法律意见书
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西丰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吊销)董事
理想能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摩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上海清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资深经理翟军董事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岙本(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海联升承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总经理
洛醍司(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吉态来博(北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宇辉董事中科易工(上海)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和晶(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光惠(上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洁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辰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铼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副理事长、秘书袁桐独立董事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
长、高级顾问内核部股权业务负责黄华独立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兰军独立董事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美的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新商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海南航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航天新世界(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齐展监事会主席
航天数联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董事
周婷婷监事无-浙江中科恒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傅东升监事
北京中科北化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4-1-26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东中科恒联生物基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波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科技处副处长、科研化学研究所成果转化办公室主任陈伟副总经理无无陈建红副总经理无无
副总经理、袁舜齐无无技术总监冯玉良财务总监无无黄泽华董事会秘书无无
(二)经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黄华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交所审核无异议通过且其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提名发行人独立董事后,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除此之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四)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离职的情形,发行
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七、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经审阅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
00002号)、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与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
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增值税应税收入17%、16%、13%、6%等税率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15%
4-1-27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如下: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9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612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执行。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该等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附属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无新增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当期损益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十八、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均已经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及相关措施亦经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依法
4-1-28补充法律意见书
进行生产经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三)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经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5-00002号),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新增期间内,发行人未对总体发展目标及具体发展规划进行调整。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根据公司的董事长兰桂红、总经理汤昌丹分别做出的确认及公安派
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29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长兰桂红、总经理汤昌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新增期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30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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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郭晓丹周江昊吴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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