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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现就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规
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健林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本页无正文,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莉莉:张志军:刘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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