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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豁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承诺暨现任总经理拟承接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豁免高级管理人员陈新女士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任现任总经理杨勇萍先生承接陈新女士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
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豁免陈新女士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同意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任现任总经理杨勇萍先生承接陈新女士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需回避表决该议案。
独立董事:
韦烨刘浩黄建春
2022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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