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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预留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24日为授予日,以6.115元/股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孙笑侠盛况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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