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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57187901111传真:+8657187901501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0659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光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何嘉律师、王省律师参加华光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光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光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华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华光新材公告的《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上述第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议案9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下午13: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工业园小洋坝路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楼董事会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2022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核查华光新材截止2022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代表股份50730212股,占华光新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47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8400000股,占华光新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00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30212股,占华光新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9%。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光新材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摘要〉的议案》;
4、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及
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7、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及
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8、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855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4600%)、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54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0、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0683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084%)、反对4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91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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