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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1728号
二○二二年五月
1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1728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数字政通”)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有关事宜的合法、合规
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
1法律意见书
权有关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已经履行的相关主要审批程序(一)2020年1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3月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0年3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意见书
(四)2020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1年6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柴枫、李亚斌、戚伯欢等6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115000份,占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15500000份的0.74%。
本所律师认为,数字政通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了本阶段应履行的程法律意见书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周群杨丽薇
2022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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