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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次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批复,本次购买资产交割事宜系公司结合于
2020年11月11日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21年4月20日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批复作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经公司第四次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蒋怡雯靳建国吕顺辉
2022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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