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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王贤先生和于秀丽女士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本人的同意。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于秀丽女士为财务总监。以上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雪胡馨文高学理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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