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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委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14:00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
洲路18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燕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2022年5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欣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导投资”)《关于提请增加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欣导投资提议将上述4项议案以临时提案
的方式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控股股东欣导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6039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9%,欣导投资提出增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年5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临时提案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505672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3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9357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782%。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112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01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补充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727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6%;反对259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
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231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4%;反对25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4%;
弃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727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6%;反对259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
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231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4%;反对25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4%;
弃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7004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1%;反对286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
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204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5%;反对28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2%;
弃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68721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8%;反对265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弃
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225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43%;反对265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5%;
弃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021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8%;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5861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25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6%;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586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727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6%;反对259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
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231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4%;反对25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4%;
弃权62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3004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1%;反对721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弃
权5861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804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5%;反对721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1%;
弃权586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4%。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37589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397%;反对295796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8435%;
弃权2438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9%。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94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88.2335%;反对29579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704%;弃权2438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2%。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021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5861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26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6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4%。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9595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098%;反对148786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28%;
弃权31225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057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2099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462%;反对148786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6785%;弃权31225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53%。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0421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66%;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565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46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6%;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1565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3%。
1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5804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6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20273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84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27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0%。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58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66%;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20273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84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2027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37285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61%;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58791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639%。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6232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94%;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弃权5879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06%。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4364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87%;反对3216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179%;
弃权20273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6868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30%;反对3216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20%;弃权2027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顾海涛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杨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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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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