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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010-85199966传真:(86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
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2022年4月8日,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飞天诚信盈科·法律意见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7),定于2022年5月6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
3、2022年5月5日,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载明受疫情防控影响,将本次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现场及线上视频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6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含视频参会方式)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
代表股份2295114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013%。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飞天诚信2021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
票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人,所持股份数合计为122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另有董事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盈科·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6日14:00开始。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5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6日9:15—15:00。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盈科·法律意见书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盈科·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1《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9.2《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9.3《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0.2《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盈科·法律意见书
10.3《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0.4《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并于本次会议上向股东做出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盈科·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梅向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郎艳飞
_____________邵森琢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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