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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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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沐晴 发表于 2022-5-13 00:00:00 浏览:  3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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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200041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贺琳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14:00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2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
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022年5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疫情防控调整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鉴于日前上海疫情防控的要求,为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将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以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不再设置现场会议,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14:00以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因上海疫情防控要求,没有设置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9人,代表公司股份3974013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41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代表人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出席。
4.召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其中同意397352779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397352779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397352779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397352779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
39735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其中同意
39735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同意
397352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8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390304835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2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2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2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
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65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
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65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65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
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65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
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65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
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2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17.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397352779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其中同意39030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3%;反对7092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1选举陆维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同意39098658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8%。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4月
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第1项至第16项、第19项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述第17项至第18项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林祯
————————————————————贺琳菲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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