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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元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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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元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fanlitou 发表于 2022-5-26 00:00:00 浏览:  3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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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4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录
关于补充核查期间的法律意见.........................................4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二、发行人的股东..............................................7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7
四、发行人的业务..............................................8
五、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七、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18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6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6
十、发行人的税务.............................................28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9
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0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1
十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见书(五)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4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网站(Website):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信达再科意字[2022]第001-05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指派赵涯律师、彭文文律师、麦琪律师、李紫竹律师(以下统称“信达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已于2022年1月16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2月14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6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对《审核问询函》及应发行人的
8-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要求,对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答复,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56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信达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答复,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信达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以及《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二次修订版)》(以下简称“《2021年年度报告》”),信达对《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信达对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构成《律师工作报告》
8-3-2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另有说明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相关表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声
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信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如下:
8-3-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于补充核查期间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类型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信达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 根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发行人的声明和承
诺以及公告信息,本次发行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
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3.根据《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离职的公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廖平元辞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朱菊荣辞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杨锋源担任公司总裁;张小玲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监事职务,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补选李永根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职务。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告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8-3-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人员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书及其提供的调查表、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立信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068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06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070 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071 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立信于2022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286 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站信息,截至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8-3-5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72201.00万元(含本数),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2201.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使用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二条的下列规定,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符合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6.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认购方式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
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嘉沅投资及本次发
行其他发行对象的限售期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9.截至2022年3月31日,嘉沅投资持有公司27.0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廖平元先生直接持有嘉沅投资90%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申报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72201.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8-3-6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
70257493股(含70257493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嘉沅投资认购款项总额不
低于50000万元且不超过135000万元。根据中登结算公司出具的截至2022年
3月31日《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发行人的总股本为234196464股。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上限
70257493股,实际募集资金为上限472201.00万元,嘉沅投资认购金额为下限5亿元,在此种假设条件下,新股发行上市后嘉沅投资实际持股比例下降最大,
持股比例为23.24%。由上可见,即使在假设最极端的稀释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化仍然较小,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嘉沅投资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廖平元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除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股东
根据《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登结算公司出具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2年3月
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嘉沅投资,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是否一致行动人
嘉沅投资6332440027.04否
注1:根据《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234196464股,赖仕昌持有11708145股,其持股比例为4.9993%,不再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3-7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发行人的股本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告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234196464股。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登结算公司出具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2022年3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股本的重要变化
根据发行人分别于2022年1月5日、2022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31006059股。补充核查期间,“嘉元转债”
共有251224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3190405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234196464股。
信达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21年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2022年第一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46005926.59元、1202178945.26元、
2803761916.50元、962662476.92元(未经审计),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
100.00%、100.00%、99.99%、100.00%。
信达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3-8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子公司、合伙企业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新增3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1家合伙企业,其基本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六)对外投资的变化情况”部分所述。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补充核查期间,廖平元辞任发行人总经理职务,朱菊荣辞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杨锋源担任发行人总裁(总经理)。
3.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前述第2项新增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程准备;土木工程建筑、水
梅州市梅县区伟宏投资发行人总裁杨锋源利和港口工程建筑、房屋工程建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的企业筑;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深圳市铁汉生态资产管发行人总裁杨锋源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的企业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8-3-9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发行人总裁杨锋源
深圳市天御京源科技有持股99%并担任执信息传输、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开
限公司行董事、总经理的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
工程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
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宣
发行人总裁杨锋源传促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
梅州市汉嘉旅游投资管报告期内担任董事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
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于2022年服务;旅游项目投资;文化传播;
2月离任园林绿化;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2021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新增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保最担保是否序被担担保担保人债权人高债权额担保期间已经履行号保人方式(万元)完毕自主合同项下每笔借款中国银行梅连带责
1嘉沅投资发行人40000履行期限届否
州分行任保证满之日起三年交通银行股自主合同债份有限公司连带责务履行期限
2嘉沅投资发行人60000否
(以下简称任保证届满之日起“交通银两年
8-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被担保最担保是否序被担担保担保人债权人高债权额担保期间已经履行号保人方式(万元)完毕行”)梅州分
(支)行自主合同债农业银行梅连带责务履行期限
3嘉沅投资发行人5000否
州梅县支行任保证届满之日起三年自主合同债工商银行梅连带责务履行期限
4嘉沅投资发行人110000否
州分行任保证届满之日起三年自主合同债农业银行梅连带责务履行期限
5嘉沅投资发行人1700否
州梅县支行任保证届满之日起三年自主合同债农业银行梅连带责务履行期限
6嘉沅投资发行人5000否
州梅县支行任保证届满之日起三年自主合同债广发银行梅连带责务履行期限
7嘉沅投资发行人9000否
州分行任保证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关联担保协议签署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七、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第“2”点部分所述。
发行人控股股东嘉沅投资为发行人进行担保,便于发行人获得银行贷款,嘉沅投资未向发行人收取担保费用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嘉沅投资为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1条第(五)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因此,发行人无需就上述关联担保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查询信息、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不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发行人拥有的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及其提供的资料,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新增1项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建设项目建设建设规模不动产权截至出具日已取得的建设项目
名称名称地址(㎡)证编号有关许可、批复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局于2021年4月3日出具赣州的《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电子知书》及其附件《江西省企业投信息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项目产业代码:2104-360797-04-05-江西嘉元科技397008);赣(2021)科技有限城标赣环环评[2022]30号《江西省生江西龙南市不公司年产2准地144911.65态环境厅关于江西嘉元科技有嘉元动产权第
万吨电解 J2- 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解铜箔项目
0015668号铜箔项目0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J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
06、第360727202100067号);
J2-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
地块第360727202100067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60727202203170101)
(三)发行人拥有的商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及其提供的
商标证书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信息,截至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新增11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8-3-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注册人商标外观注册类别注册证号有效期限取得方式号
2021.11.14-
1发行人648617686原始取得
2031.11.13
2022.01.28-
2发行人3758208899原始取得
2032.01.27
2022.01.28-
3发行人3758208911原始取得
2032.01.27
2022.01.28-
4发行人658211725原始取得
2032.01.27
2022.01.28-
5发行人658219872原始取得
2032.01.27
2022.01.28-
6发行人3758220827原始取得
2032.01.27
2022.01.28-
7发行人658223761原始取得
2032.01.27
2022.02.07-
8发行人658212937原始取得
2032.02.06
8-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注册人商标外观注册类别注册证号有效期限取得方式号
2022.02.14-
9发行人3758225687原始取得
2032.02.13
2022.02.14-
10发行人3758225696原始取得
2032.02.13
2022.02.14-
11发行人3758225704原始取得
2032.02.13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注册商标权未设置担保权益,也不存在权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况。信达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及其提供的专利
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新增境内专利情况如下:
序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申请日号
1一种电解铜箔用供电电源202110052713.2发明2021.01.15
一种铜丝螺旋截断后送料溶
2202110136712.6发明2021.02.01
铜罐
3一种电解铜箔及其制备方法202110161468.9发明2021.02.05
一种高强度铜箔及其制备方
4202110161510.7发明2021.02.05

5一种超薄铜箔及其制备方法202110161499.4发明2021.02.05
一种铜箔表面处理机的张力
6202110306231.5发明2021.03.23
调整机构
一种侧液槽、电解液流动方
7202110360043.0发明2021.04.02
法、生箔机及其工作方法
8-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申请日号一种电解铜箔生产用溶铜方
8202110399535.0发明2021.04.14
法及采用该方法的溶铜装置
阴极辊侧板防结晶装置、生
9202110463284.8发明2021.04.23
箔机、防结晶方法一种电流可调的改进型电解
10202110466988.0发明2021.04.28
铜箔生产设备一种降低铜箔翘曲的电热处
11202110466989.5发明2021.04.28
理装置一种用于铜箔运输装载的辅
12202110544456.4发明2021.05.19
助装置一种铜箔生产用在线抗拉强
13202110607083.0发明2021.06.01
度和延伸率检测装置一种铜箔软连接自动加工装
14202110612797.0发明2021.06.02

15一种电沉积铜箔后处理装置202110612960.3发明2021.06.02
一种宽幅铜箔防抽紧用导向
16202110740684.9发明2021.06.30
辊、电解铜箔分切机
17电解铜箔成型装置202110741315.1发明2021.06.30
一种电解铜箔生产用阴极辊
18202110745076.7发明2021.07.01
高效研磨装置一种铜箔生产用硫酸铜存储
19202110874676.3发明2021.07.30
罐防堵塞出料装置一种铜箔抗拉延伸率在线抽
20202110881847.5发明2021.08.02
样检测装置一种反转铜箔加工设备及方
21202110884168.3发明2021.08.03

22一种压辊组件及其应用202110908411.0发明2021.08.09
一种具有撕边在线收卷装置
23202111006243.2发明2021.08.30
的生箔机一种具有干燥功能的双自锁
24202111006242.8发明2021.08.30
铜箔存储箱
25一种铜箔清洁干燥装置202111014773.1发明2021.08.31
一种铜箔表面处理机用烘箱
26 202120056753.X 实用新型 2021.01.08
装置一种电解铜箔生箔机防护结
27202120142673.6实用新型2021.01.19
构一种带有自净装置的铜箔生
28202120293353.0实用新型2021.02.02
产用抽风设备
29一种卷状铜箔剥离机202120301692.9实用新型2021.02.02
30一种超耐磨环保铜箔202120301693.3实用新型2021.02.02
一种铜箔端部卷翘热压修复
31202120420130.6实用新型2021.02.26
装置
8-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申请日号一种装有烘干装置的电解铜
32202120445960.4实用新型2021.03.01
箔生箔机
33一种电解铜箔生箔机202120805795.9实用新型2021.04.19
一种电解铜箔生箔机双收卷
34202121803539.2实用新型2021.08.03
轴承座
一种阴极辊 O 形圈粘接成型
35202122521349.8实用新型2021.10.20
工装
36一种铜箔整形压平装置202122694376.5实用新型2021.11.05
信达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未许可他人使用其拥有的专利,亦未在该等专利上设置他项权利。
(五)发行人拥有主要经营设备的变化情况
根据《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2022年3月
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固定资产期末数为1403882925.05元(未经审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电力设备、运输设备等。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
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要经营设备不存在动产抵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及其提供的控股子公司、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及现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新增3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投资1家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8-3-16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注册资本/序公司名称出资额持股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号(万元)
广东嘉元供一般项目:高性能有色
发行人持 91441403MA7JQD
1应链管理有10000.0000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
股 100% DK0D限公司货物进出口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解铜箔);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
广东嘉元时材料销售(电解铜箔);
发行人持 91441403MA7K6C
2代新能源材50000.0000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股 80% UP9W
料有限公司 [PCB 用高纯铜箔;高纯铜箔(用于锂电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深圳嘉元春发行人持 91440300MA5H5M 从事投资活动。(除依
3阳创业投资1000.0000
股 60% UN8K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有限公司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从事环保科
技、环保设备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音像制品、出版物除外);
氢环环保科环保咨询服务;工业设
发行人持 91310000MA1GXJ
4技(上海)8333.3375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股 10% KM2Q有限公司(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注册资本/序公司名称出资额持股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号(万元)深圳春阳泓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嘉元云天鑫创业投资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持有 91440300MA5GYX
5合伙企业5440.0000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18.38%的 3L7Y
(有限合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出资额伙)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上述公司、合伙企业均有效存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已被登记为该等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行人所持上述公司的股权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合法、有效。发行人所持上述公司的股权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未设置担保权益,也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审计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发
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及其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抽查订单,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1.采购合同
(1)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与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前三大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年度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供应方名称合同主要内容采购标的
范围及采购方式、结算价格、产品的质量标准、验福建上杭太阳
1收标准及认证事项、结算方式、交货、保密及知识铜线
铜业有限公司
产权、违约责任等
8-3-18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范围及采购方式、结算价格、产品的质量标准、验上饶市浩钰铜
2收标准及认证事项、结算方式、交货、保密及知识铜线
业有限公司
产权、违约责任等江西铜业(深货品和规格、质量标准、数量和交货期限、包装和
3圳)国际投资控铜杆、铜线
回收、交运和费用、验收、付款结算、违约责任等股有限公司
使用范围以及采购方式、结算价格及方式、产品的广东金田铜业
4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以及认证事项、交货、保密及铜线
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2)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采购方供应方名称采购标的合同金额(元)签订日期号西安航天动力机械
1发行人阴极辊894000002021.11.08
有限公司西安泰金工业电化
2发行人阴极辊3380000002021.11.25
学技术有限公司
3发行人洪田科技有限公司锂电生箔机1090000002021.12.03上海昭晟机电(江
4发行人锂电生箔一体机1075000002021.12.07
苏)有限公司江西西安航天动力机械
5阴极辊1176000002021.11.08
嘉元有限公司江西西安航天动力机械
6阴极辊735000002021.12.13
嘉元有限公司广东嘉元时代上海昭晟机电(江
7新能源生箔一体机2150000002022.03.08
苏)有限公司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嘉元时代西安航天动力机械
8新能源阴极辊2424000002022.03.28
有限公司材料有限公司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
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下:
合同总价施工方名称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签订日期
(元)
8-3-19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江西赣州梅州市粤安建江西嘉元科技有限公市龙南市
设工程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解铜赣州电子520349946.482022.01.28司箔项目信息产业科技城内
2.销售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与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前三大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客户名称合同/订单主要内容合同有效期限号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目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供货条款、保证、2020.11.30-
1
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保密、争议处理等2022.11.29
时代上汽动力电池目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供货条款、保证、2019.06.17-
2
有限公司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保密、争议处理等2022.06.17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目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供货条款、保证、2021.05.29-
3
技有限公司违约责任、知识产权、保密、争议处理等2024.05.28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产品、生产与订货、交货、运送、检验、验收、
2018.10.10-
4限公司、东莞新能付款方式及条件、声明与保证、损害赔偿、保
2023.10.09
源科技有限公司密义务等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供量、交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2021.01.01-
有限公司等2023.12.31
3.授信、借款及保证合同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借款及保证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借借款/保函/最
序借款合同/贷借款期限/授款授信合同担保合同高额保证金额
号款函/借据信期限人(万元)嘉沅投资与发行人与工商工商银行梅银行梅州分行州分行于于2021年12
2019年5月月7日签订的

17日签订的编号为2021.12.07-
1行-3000
编号为0200700140-2022.12.06人0200700202-2021年(营
2019(梅江业)字00562保)字00091号的《流动资号的《最高额金借款合同》
8-3-20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借借款/保函/最
序借款合同/贷借款期限/授款授信合同担保合同高额保证金额
号款函/借据信期限人(万元)保证合同》发行人与工商
(担保最高银行梅州分行债权额为2.5于2021年12亿元)月22日签订
的编号为2021.12.22-
3000
0200700140-2022.12.212021年(营业)字0057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梅州分行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的
2021.11.05-
编号为5000
2022.11.05
GDK4752301
2021006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嘉沅投资与发行人与中国中国银行梅银行梅州分行州分行于于2021年11
2021年11月月8日签订的
2021.11.12-
2日签订的编编号为5000
发2022.11.12
号 为 GDK4752301
2行-
GBZ4752301 20210069 的人20210007的《流动资金借《最高额保款合同》证合同》(担发行人与中国保最高债权银行梅州分行额为4亿元)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
2021.11.16-
的编号为5000
2022.11.16
GDK4752301
2021007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与中国
2021.12.16-
银行梅州分行5000
2022.12.16
于2021年12
8-3-21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借借款/保函/最
序借款合同/贷借款期限/授款授信合同担保合同高额保证金额
号款函/借据信期限人(万元)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
GDK4752301
2021007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嘉沅投资与交通银行梅发行人与交通发行人与交通银州分(支)行银行梅州分行
行梅州分(支)于2021年6于2021年12行于2021年6月月18日签订月28日签订发18日签订的编
的编号为粤的编号为2021.12.28-
3行号为粤交银梅2000
交银梅 2021 Z2106SY1567 2022.12.28人2021年综字006年保字039号241500001《交号的《综合授信的《保证合通银行借款额合同》(授信额度同》(担保的度使用申请为5亿元)最高债权额书》为6亿元)嘉沅投资与发行人与农业农业银行梅银行梅州梅县州梅县支行支行于2022发于2022年1年1月5日签
2022.01.05-
4行-月5日签订的订的编号为5000
2023.01.04
人编号为4401012022004410012022000089的《流000292的《保动资金借款合证合同》同》嘉沅投资与工商银行梅发行人与工商州分行于银行梅州分行
2021年12月于2022年1月
29日签订的12日签订的

编号为编号为2022.01.12-
5行-4000
0200700202-0200700202-2023.01.11
人2021年(梅江2022年(梅保)字00170江)字00001号《最高额保号的《流动资证合同》(担金借款合同》保的最高债
8-3-22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借借款/保函/最
序借款合同/贷借款期限/授款授信合同担保合同高额保证金额
号款函/借据信期限人(万元)权额为11亿
元)嘉沅投资与发行人与农业农业银行梅银行梅州梅县州梅县支行支行于2022发于2022年1年1月17日
2022.01.18-
6行-月17日签订签订的编号为1700
2023.01.17
人的编号为4401012022004410012022000456的《流004054的《保动资金借款合证合同》同》嘉沅投资与发行人与农业农业银行梅银行梅州梅县州梅县支行支行于2022发于2022年1年1月17日
2022.01.20-
7行-月17日签订签订的编号为5000
2023.01.19
人的编号为4401012022004410012022000458的《流004064的《保动资金借款合证合同》同》嘉沅投资与工商银行梅发行人与工商银州分行于行梅州分行于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3129日签订的
日签订的编号为编号为发
0200700202-0200700202-工商银行借款2022.01.25-
8行2490
2021(项目)00022021年(梅江借据2030.01.04
人号的《固定资产保)字00170借款合同》(借款号《最高额保金额:76000万证合同》(担元)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1亿
元)
8-3-2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借借款/保函/最
序借款合同/贷借款期限/授款授信合同担保合同高额保证金额
号款函/借据信期限人(万元)嘉沅投资与广发银行梅州分行于
发行人与广发银广发银行借款2022.02.16-
2022年2月5000
行梅州分行于借据2023.02.15
15日签订的
2022年2月15
编号为发日签订的编号为
(2022)梅银
9行(2022)梅银字
字第000011
人第000011号的
号-担保01的《授信额度合《最高额保同》(最高授信额广发银行借款2022.03.03-证合同》(被4000度:59000万元)借据2023.03.02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
9000万元)
发行人与汇丰银嘉沅投资向经汇丰银行梅行梅州支行于汇丰银行梅州支行盖章的发2021年3月22州支行出具
日期为20222022.02.22-10行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保证书(最3000年2月16日2023.02.21
人 CN11438000747 高担保债务的《授信使用-200611的《授信金额为1.54申请书》审查和修改》亿元)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福安支行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的编号宁德嘉元与工商为银行福安支行于
0140700003-
2022年1月10宁德嘉元出具
2022年福安宁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关于申请(保)字0015
德0140700003-发放项目贷款2022.03.02-11号《最高额保3061嘉2022年(福安)的报告》《申请2029.07.21证合同》元字00056号的书》《提款通知宁德嘉元与
《固定资产借款书》等工商银行福合同》(借款金安支行于额:1亿元)
2022年1月
19日签订的
编号为
0140700003-
2022年福安
8-3-2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借借款/保函/最
序借款合同/贷借款期限/授款授信合同担保合同高额保证金额
号款函/借据信期限人(万元)
(质)字0005号《最高额质押合同》(质物为宁德嘉
元386933.88元保证金)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安全生产、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文件、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六、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部分已披露的关联担保情况外,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为6622917.14元(未经审计),其他应付款为10634439.87元(未经审计)。其中,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为:

名称期末余额(元)款项性质号
1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271710.00农民工保证金
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
295845.50保证金
分公司
8-3-25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其中,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情况为:

名称/姓名期末余额(元)款项性质号
1陈国营9769781.25股权收购款
2广东赣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78272.67履约保证金
3中共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208746.56工会会员费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说明,上述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综上,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安全生产、人身权利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六、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部分已披露的关联担保情况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4.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上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是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核查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五次股东大会、八次董事会、六次监事会。信达认为,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8-3-26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兼职情况新增如下:
姓名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梅州市梅县区伟宏投发行人总裁杨锋源担任董事董事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
发行人总裁杨锋源持股99%
深圳市天御京源科技执行董事、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有限公司总经理业发行人总裁杨锋源报告期内梅州市汉嘉旅游投资
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于2022年杨锋源总裁管理有限公司
2月离任
深圳市铁汉生态资产发行人总裁杨锋源担任董事董事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海南铁汉生态农业开监事无关联关系发有限公司北京星河园林景观工监事无关联关系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廖平常务副广东欣桐科技股份有杨剑文监事元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总裁限公司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
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交易所网站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声明和承诺,信达认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选举、聘任和认定,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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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会议材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变化时间变化前情况变化后情况变化情况说明杨锋源担任总裁(总经理);刘少华廖平元辞去总经理职务,廖平元担任总经理;刘担任联席总裁;杨朱菊荣辞去副总经理职
少华、李建国、叶铭、剑文担任常务副总务。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杨剑文、肖建斌、潘文裁;李建国、叶铭、四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2021年12月俊、朱菊荣担任副总经肖建斌担任高级副杨锋源担任总裁(总经
28日理;黄勇担任财务负责总裁;潘文俊担任理),刘少华担任联席总人;王俊锋担任总工程副总裁;黄勇担任裁,杨剑文担任常务副总师;叶敬敏担任董事会财务负责人;王俊裁,李建国、叶铭、肖建秘书锋担任总工程师;斌担任高级副总裁,潘文叶敬敏担任董事会俊担任副总裁秘书张小玲因个人原因申请
辞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022年3月叶成林、张小玲、李战叶成林、李永根、李职务。经2022年第三次
21日华担任公司监事战华担任公司监事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李永根为公司监事
信达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述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2021年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
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增值税3%、6%、13%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1%、5%、7%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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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2%
发行人适用15%税率,深圳嘉元2021年度适用10%税率,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其他控股子公司适用25%税率
信达认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嘉元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深圳嘉元作为小微企业,
2021年度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信达认为,深圳嘉元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及其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信达认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2021年审计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
经信达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记录。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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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审计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信用中国(广东)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7220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预计项目总募集资金拟序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金额投入金额号(万元)(万元)高性能锂电铜箔募集资金投
1--326389.11290000.00
资项目
嘉元科技园新增年产1.6万广东省
1.1嘉元科技100376.5686000.00
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梅州市
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福建省
1.2宁德嘉元137199.13120000.00
目宁德市年产3万吨高精度超薄电子铜山东省
1.3山东嘉元88813.4284000.00
箔项目(注2)聊城市江西嘉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江西省
2江西嘉元197688.46160000.00
2万吨电解铜箔项目赣州市
3补充流动资金--22201.0022201.00
合计--546278.57472201.00
注2:本次拟投资项目为年产3万吨高精度超薄电子铜箔项目的二期工程,年产1.5万吨。
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已扣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日之前已投入的项目建设及设备采购款项。同时发行人于2022年4月8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
8-3-30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17799.00万元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批准
江西嘉元已取得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的赣环环评[2022]30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西嘉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解铜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达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立信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286 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信达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行人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
东、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提供的资料、声明和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网站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8-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综上,信达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正本二份,经信达负责人、信达律师签字并经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32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林晓春赵涯彭文文麦琪李紫竹年月日
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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