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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30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1780858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83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的议案》;
4、《关于的议案》;
5、《关于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1年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的议案》;
15、《关于修订的议案》;
16、《关于修订的议案》;
17、《关于修订的议案》;
18、《关于公司的议案》;
19、《关于修订的议案》;
20、《关于公司的议案》;
21、《关于修订的议案》。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上述议案1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且议案3至10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强苗晨何佳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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