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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证券简称:浙富控股公告编号:2022-04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1-权股份3217771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3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95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2676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3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9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94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8%。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321732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
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648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3%;反对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321732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0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
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649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2-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4%;反对1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情况:同意321732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61%;反对120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
325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649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4%;反对1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2%;弃权3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3217179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6%;反对267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
325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502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9%;反对2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弃权3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情况:同意3217650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反对121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974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1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叶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342114556股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75657186。
表决情况:同意1839003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458%;反对366539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441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88%;反对36653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20788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926%;反对276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
96147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5204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66%;反对2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5%;弃权9614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175601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894%;反对421706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924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51%;反对42170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4-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175591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892%;反对421800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915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43%;反对42180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17771742。表决情况如下:
10.01选举何圣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321717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4497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何圣东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5-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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