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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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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2-5-19 00:00:00 浏览:  4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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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6层
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86 10 85879199 F:+86 10 85879198 W:www.anlilaw.com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理证字2022第0517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宪明律师、杨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
隆华科技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2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2412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367%(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2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6888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5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2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243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109%。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2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242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420%;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127%。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242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420%;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1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92242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420%;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127%。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92242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420%;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12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289464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8.9920%;反对2947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2242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420%;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3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127%。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9.01董事李占明先生
5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95648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8617%;反对
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1383%;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2董事李占强先生
同意95648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8617%;反对
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1383%;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3董事刘玉峰先生
同意292270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股东刘玉峰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4董事李江文先生
同意291220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5%;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股东李江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5董事李明强先生
同意95648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8617%;反对
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1383%;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6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6董事田国华先生
同意291997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6%;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股东田国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07独立董事吕国会先生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9.08独立董事胡春明先生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9.09独立董事董治国先生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10.01监事张韶轩先生
同意2056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356%;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6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股东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02监事赵光政先生
7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0.03监事张彦立先生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9414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8.9749%;反对2997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9227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9547%;反对1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89414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8.9749%;反对2997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8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6.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9414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8.9749%;反对2997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9414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8.9749%;反对2997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289414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8.9749%;反对2997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9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清友
经办律师:
孟宪明杨宏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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