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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江苏海四达电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79.7883%股权,且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有权向海四达电源增资不超过8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
(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1(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高照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郑皓徐建豪
部门负责人:
姜诚君
内核负责人:
张卫东
法定代表人:
周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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