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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此外经过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个人简历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宏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新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王宏安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王宏安先生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董敏吴忠鲁委王红军
2022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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