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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通润装备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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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通润装备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失心疯 发表于 2022-5-24 00:00:00 浏览:  4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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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五、结论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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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2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789:1;?@8?ABC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29日公告了《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22年5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一)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柳振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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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
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文件、材料的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12067137股,占股份总数的59.4830%,其中:出席
3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11989137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59.46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219%。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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