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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37392666传真:020-37392826
1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博济医药”或“公司”)委托,担任博济医药2019年、2020年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博济医药本次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2020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事项(以下合称“本次注销及调整”)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博济医药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博济医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第十九次会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博济医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及调整的事项的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博济医药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济医药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序号简称指全称(含义)
1博济医药、公司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案)》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3《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案)》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4《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案)》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5《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8《公司章程》指《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11本所律师指本所经办律师董永、廖燕洁
12元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元”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注销及调整相关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19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4.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300万份调整为299.5万份,行权价格为11.60元/股。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270万份调整为269.5万份,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仍为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调整,
且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股票期权。
5.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要求。
5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019年6月11日,博济医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299.5万份调整为389.35万份。其中,首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9.5万份调
整为350.35万份,行权价格由11.60元/股调整为8.91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39万份。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调整,且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股票期权。
7.2019年6月11日,博济医药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股票期权数量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8.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39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9.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年12月10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39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10.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5095份。
11.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6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5095份。
12.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650份,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将由2687750份调整为2674100份。同时,又因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674100份调整为3476330份。其中,首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84100份调整为2969330份,行权价格由8.91元/股调整为6.85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390000份调整为507000份,行权价格由13.67元/股调整为10.5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上股票期权的注销和调整。
13.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650份,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将由2687750份调整为2674100份。同时,又因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674100份调整为3476330份。其中,首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84100份调整为2969330份,行权价格由8.91元/股调整为6.85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390000份调整为507000份,行权价格由13.67元/股调整为10.51元/股。
14.2021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1名
7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2100份。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
15.2021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一次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通过了监事会的核查。
16.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38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52290份。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
权条件已满足;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320份。
17.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第二次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通过了监事会的核查。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320份。
18.2021年5月7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以及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并于2021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19.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5239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注销。
8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监事会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5239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1.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3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40652份;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个人绩效考核未
达到“A”,同意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12168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上股票期权的注销和调整。
22.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第三次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通过了监事会的核查。
23.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58040份调整为81256份,行权价格由6.85元/股调整为4.8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上股票期权的调整。
24.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58040份调整为81256份,行权价格由6.85元/股调整为4.88元/股。
(二)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2020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0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
3.2020年10月1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起通过公司办公协同管理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间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1日,超过10日。在张榜公示的时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25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授予。
6.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10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250万份股票期权。
7.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期权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43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以上注销事项。
8.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期权激励对象离职,监事会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43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9.2021年5月7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并于2021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10.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8100份;鉴于
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13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事项。
11.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8100份;监事
会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58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
11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有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13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12.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829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事项。
13.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监事会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829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14.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75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总数由1898260份调整为1823260份;又因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823260份调整为2552564份,行权价格由13.41元/股调整为9.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事项。
15.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75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又因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
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823260
份调整为2552564份,行权价格由13.41元/股调整为9.56元/股。
(三)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1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
3.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2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出具《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2年4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269.9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7.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697000份调整为3775800份,行权价格由12.27
13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元/股调整为8.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事项。
8.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697000份调整为3775800份,行权价格由12.27元/股调整为8.75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济医药本次注销及调整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及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事项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5000份。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事项
鉴于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完成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需对公司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因此,2019 年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Q=58040*(1+0.4)=81256 份;
2020 年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Q=1823260*(1+0.4)=2552564 份;
2022 年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Q=2697000*(1+0.4)=3775800 份。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因此,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公式为:P=(P0-V)÷(1+n)
2019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P=(6.85-0.02)÷(1+0.4)=4.88 元/股;
2020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P=(13.41-0.02)÷(1+0.4)=9.56 元/股;
15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2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P=(12.27-0.02)÷(1+0.4)=8.75 元/股。
按上述调整方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58040份调整为81256份,行权价格由6.85元/股调整为4.88元/股。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823260份调整为2552564份,行权价格由13.41元/股调整为9.56元/股。公
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697000份调
整为3775800份,行权价格由12.27元/股调整为8.75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调整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16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董永廖燕洁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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