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6月8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上午09:15至下午
15:00期间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8日14:30在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86306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0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217176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9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453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45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872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393%;反对7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9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01%;反对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0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67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2%;反对39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弃
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49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228%;反对3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581%;
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方正
2022年6月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