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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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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金股探 发表于 2022-5-27 00:00:00 浏览:  4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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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2]第09号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二二年五月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2]第09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委托,指派本所陈盈如律师、姚文东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9)》(以下简称“会
1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
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
1016905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4103%。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3名,代表股份32108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9705%,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为截至2022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2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简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资料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72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2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3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3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4%;反对2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弃权0股。
3、《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弃权0股。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2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200股,占出席
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7%;反对13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63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16%;反对13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84%;弃权0股。
6、《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72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2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3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4%;反对2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弃权0股。
7、《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2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8、《关于公司与简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议案》
5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337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弃权0股。
9、《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3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反对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弃权0股。
10、《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0.01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3512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7%;反对13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3%;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66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21%;反对13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9%;弃权0股。
10.02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523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反对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350股,占
6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弃权0股。
11、《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3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反对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弃权0股。
12、《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3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反对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2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弃权0股。
13、《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3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8%;反对2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3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4%;反对2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弃权0股。
7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4、《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23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8%;反对2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3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4%;反对2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弃权0股。
1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2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7%;反对13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3%;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66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21%;反对13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9%;弃权0股。
16《、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28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7%;反对13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3%;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66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21%;反对13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9%;弃权0股。
17、《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6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7%;反对13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8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1023%;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63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16%;反对13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84%;弃权0股。
上述议案9-16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为股东大会普
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案9-16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一页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盈如: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__________姚文东: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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