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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苏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系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安迪苏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安迪苏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安迪苏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安迪苏已向金杜保证,安迪苏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安迪苏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安迪苏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金杜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安迪苏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2022年4月28日,安迪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4月29日,安迪苏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刊登了《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
路9号蓝星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年5月16日9:15-15:00。
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安迪苏有表决权股份1709387160股,占安迪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37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65403股,占安迪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9%;
3其中,除安迪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安迪苏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65403股,占安迪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1352563股,占安迪苏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9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4名董事、1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及1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金杜律师通过现场、视频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未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金杜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安迪苏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金杜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金杜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安迪苏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741352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65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有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金杜律师认为,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金杜律师认为,安迪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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