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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对照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经审阅《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四)经审阅《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五)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经审阅《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够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有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出的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吕枫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我们认为其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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