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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出售参股公司湖北威利邦和河北威利邦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湖北威利邦和河北威利邦各45%股权,是对前次公司转让人造板业务子公司控股权的进一步安排,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开展新能源材料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所得款项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促进锂产业链项目建设;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经交易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毅马涛黄礼登
202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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