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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新:曹明艳:潘传平:
2022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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