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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2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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