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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文化: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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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文化: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幕府山人 发表于 2022-5-7 00:00:00 浏览:  3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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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45号
致:中南红文化集团份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
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南文化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1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文化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4月13日,中南文化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6日下午在江苏省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中南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南文化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文化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南文化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中南文化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10人,代表股份960861269股,占中南文化股份总数的
40.17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南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南文化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7)《关于2022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960272489股,反对44878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经办律师王月鹏黄心蕊
2022年5月6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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