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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1/12层
电话:(86)571-89838088传真:(86)571-8983809
邮编:31002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2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1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浙江省
杭州市富阳区九龙大道中国智谷富春园区 A2 幢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2022年6月6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41887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5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2446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5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74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
2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9174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产业基金规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9324901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产业基金规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5360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4390%;反对
117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561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2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7.2327%;反对1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6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情况:关联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茜芝刘入江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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