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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同洲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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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同洲的监管函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5-23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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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泽浩、
周香萍、王磊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7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泽浩、周香萍、王磊: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22年4月6日印发的《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泽浩、周香萍、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8号),你所在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2014年至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未对辞退福利费用会计处理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三是未对呆滞存货的异常销售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所作为同洲电子2014年至2016年年报审计机构,李泽浩作为同洲电子2014年和2015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香萍作为同洲电子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磊作为同洲电子
2016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
1《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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