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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报问询函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述及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公司已经为本次核查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并且该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其中应填写内容存在的空白均表示不存在有关事实或即使存在有关事实但不予披露不会对本次专项核查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文件原件
上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任何足以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做出法律判断和发表结论意见的一切事实和资
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结论意见的事实或情形。公司获得和使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将被视为附带上述假设成立的保证,无论其是否明示。
(三)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通过公开渠道对题述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在前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就题述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有
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的引用,由于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上述引用也不应视为本所就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
(六)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地披露或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和披露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阅读,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
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节正文
一、2021年4月8日,因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
负值且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结合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实现情况,核查相关情形是否已完全消除、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请年审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完全消除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的《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9104号,以下简称为“《审计报告》”)及公司财务报表,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623007.9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7109652.90元,营业收入为244869718.38元,公司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正且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财务报表,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81005009.78元,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8日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上市规
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4、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所通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公司不存在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上市规则》
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完全消除《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财务报表,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623007.9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7109652.90元,营业收入为244869718.38元,公司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正且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财务报表,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81005009.78元,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8日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上市规
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全体董事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网站核查,公司已于 2022年4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且公司全体董事保证该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9.3.7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完全消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问询函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强徐晨谢嘉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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