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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独立董事的相关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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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独立董事的相关独立意见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6-11 00:00:00 浏览:  4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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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事项的相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杭州胡庆余堂医药控股有限公司5.882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收购杭州胡庆余堂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5.8824%股权事项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购股权事项为公司中药产业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提升中药业务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收购杭州胡庆余堂医药控股有限公司5.882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杭州胡庆余堂医药控股有限公司5.8824%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整合、长期经营发展所需,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收购杭州胡庆余堂医药控股有限公司5.8824%股权事项。
三、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胡万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胡万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力。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提案
1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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