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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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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5-28 00:00:00 浏览:  4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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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律师见证均以视频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等)、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二十日,通知要素齐备。
2022年5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及《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为配合公司所在地的相关防控要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若公司无法设置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将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六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14:00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通知和提示性公告的内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45760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900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六项,具体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的方案》
5.《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实施单独计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律师:谢嘉湖桂逸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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