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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33号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显示,2021年
1月至12月,你公司与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吉
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雷霆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梵目橡
胶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28亿元占公司
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57%。你公司未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8日和5月27日,你公司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0.2.5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1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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