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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4-1-1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言....................................................4
一、释义..................................................4
二、律师声明事项..............................................7
正文....................................................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3
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4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的标准......................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5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26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6
二十二、结论意见.............................................28
4-1-2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号海翼大厦 A幢 16-17楼
电话:86·592·588366传真:86·592·5881668
Tenet & Partners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天衡证字[2022]第037号
致: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曾招文律师、黄臻臻律师作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就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3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发行人/美亚柏科/公司是指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美亚科技是指厦门市美亚柏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名称本次发行是指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61838893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预案》是指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国务院国资委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交所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厦门市场监督局是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投集团是指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投智能是指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保荐机构/主承是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销商
中证天通会计师是指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是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容诚会计师是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1-4法律意见书
天健正信会计师是指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光华会计师是指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衡/本所是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天衡律师/本所律师是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资产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条例》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注册办法》是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收购管理办法》是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监管问答》是指《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公司章程》是指现行有效的《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年度审计报告》是指中证天通会计师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的中证
天通[2020]证审字第0100001号《审计报告》
《2020年度审计报告》是指中证天通会计师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的中证
天通[2021]证审字第0100001号《审计报告》
《2021年度审计报告》是指中证天通会计师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的中证
4-1-5法律意见书
天通[2022]证审字第0100001号《审计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指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
《2019年年度报告》是指发行人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年度报告》是指发行人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是指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一季报是指发行人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近三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指发行人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是指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报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证字[2022]第038号《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报告期是指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境内是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境外是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万元是指人民币元/万元
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1-6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和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到
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而出具的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报告。
6.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7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1.发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核发的《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6183.8893 万股 A 股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7.60 亿元的总体方案,同意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3.发行人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上述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根据《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1-8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未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以下实质性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发行人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的 A 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
行价格超过票价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的股票形式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完毕后,将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均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4-1-9法律意见书情形。
(1)根据《美亚柏科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
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2021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
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检索查询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调查表、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检索查询等方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
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网站、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检索查询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的确认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
4-1-10法律意见书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网站、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检索查询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
人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已明确,承诺募
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后,发行人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国投智能,不存在
战略投资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为2011年3月16日,至今间隔时间已长于六个月,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国投智能,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
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价格确定方式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4-1-11法律意见书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国投智能,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要求。
2.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的要求。
3.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天健正信会计师已于2011年3月1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20022号《验资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要求。
4.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监管问答》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起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能力,
4-1-12法律意见书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1郭永芳13414435016.62
2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2547594215.55
3李国林663005678.21
4刘冬颖307200003.81
5王建祥124413171.54
6苏学武92348771.14
7韦玉荣55833000.69
8卢晓英53000000.66
9赖国强50418270.62
1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
48242800.60
-仁桥泽源股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1.2019年3月26日,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永芳、滕达,及主要
股东李国林、刘冬颖、卓桂英等与国投智能签署《股份协议转让意向书》,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不超过12548万股无限售可流通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8%),以及该等股票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国投智能,同时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总股本的6.8%对应的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国投智能行使。
2019年3月27日,发行人就该事项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2019年3月29日,郭永芳、滕达、李国林、苏学武、韦玉荣、卓桂英、刘冬颖(“转让方”)与国投智能(“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国投智
能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郭永芳、滕达、李国林、苏学武、韦玉荣、卓桂英和刘冬颖
4-1-13法律意见书
持有的美亚柏科125475942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5.79%);股份过户后,双方同意维持美亚柏科现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席位数量不变,维持滕达为美亚柏科董事长,并依法对美亚柏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安排为:受让方推荐和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美亚柏科的财务总监人选由受让方推荐并经董事会任命。转让方一(指郭永芳)应当支持受让方推荐的人选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转让方一承诺,截至本协议签订前,上述拟调整的转让方一委派人员不存在未披露的需进行大额离职奖励、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本协议签订后,美亚柏科亦不会增设此类安排。转让方一承诺,未经受让方要求或事先书面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转让方一履行完毕本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条款约定的全部业绩补
偿义务之日止,除本协议约定的人员调整外,美亚柏科的现有管理团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若受让方未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仅通过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成为美亚柏科第一大股东且获得美亚柏科实际控制权,则转让方同意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受让方向美亚柏科委派的5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并当选为美亚柏科的非独立董事。
3.2019年3月29日,国投智能与李国林、刘冬颖分别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
该《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19年7月3日生效。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国林、刘冬颖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27024316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的表
决权(包括因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国投智能行使,不可撤销地授权国投智能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根据国投智能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
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
会;(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李国林、刘冬颖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且《股份转让协议》(指郭永芳、滕达、李
4-1-14法律意见书
国林、苏学武、韦玉荣、卓桂英、刘冬颖(“转让方”)与国投智能(“受让方”)
于2019年3月29日就美亚柏科125475942股股份转让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项下约定的拟转让股份完成过户之日(含当日)起至下述孰早时间止:(1)国投智能仅通过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之
日;(2)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期限届满之日。
4.郭永芳、滕达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包含内容:“在国投智能通过有表决权股份取得美亚柏科的实际控制权之后,承诺人将在法定范围内协助国投智能维持其对美亚柏科的实际控制权,承诺人不会以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美亚柏科的实际控制权。未经国投智能事先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可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美亚柏科的股份。”
5.2019年4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郭永芳、滕达、李国林、卓桂英、刘冬颖
分别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投智能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发行人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变更及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6.2019年6月10日,国投智能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第199号),对国投智能收购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7.2019年7月4日,发行人收到国投智能发来的告知函,国投智能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协议受让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316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国投智能协议受让郭永芳、卓桂英、李国林、刘冬颖、苏学武、韦玉荣、滕达等7名自
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美亚柏科125475942股股份;本次协议受让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804410709股,其中国投智能持有12547594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5.5985%。发行人于2019年7月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协议转让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暨公司控制权变更进展的公告》。
8.2019年7月17日,发行人接到转让方郭永芳、滕达、李国林、刘冬颖、卓
桂英、苏学武、韦玉荣的通知,其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转让方协议转让给国投智能的125475942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股份过户后,国投智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547594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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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10709股的15.60%;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7952457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804410709股的22.32%。发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披露《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变更的公告》。
9.发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郭永芳、李国林、申强、苏学武、韦玉荣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经公司控股股东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申强、涂峥、蒋蕊、徐从瑞、丁文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申强、涂峥、蒋蕊、徐从瑞、丁文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0.发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滕达、申强、王曲、许瑾光、蒋蕊、涂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郝叶力、郑文元和陈少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其中5名非独立董事(申强、王曲、许瑾光、蒋蕊、涂峥)由国投智能提名。
11.2022年3月,国投智能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涂峥先生和蒋蕊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国投智能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拟提名李小伟先生、杨戚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小伟先生、杨戚女士为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永芳、滕达及主要股东李国林、苏学武、韦玉荣、卓桂英、刘冬颖与国投智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李国林、刘冬颖与国投智能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该等股份协议转让已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披露程序,该等股份协议
4-1-16法律意见书
转让真实、合法、有效;(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投智能通过自持美亚柏科股份和表决权委托方式在美亚柏科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79524574股(占美亚柏科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其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足以对美亚柏科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国投智能在美亚柏科现任董事会中提名董事过半数,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条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认定条件,发行人现控股股东为国投智能。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现控股股东为国投智能。国投智能现持有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MA1H8BT618的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如下:
公司名称: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号 36层 A
法定代表人:张雷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科技、物联网科技、计算机科技、环保科技、电子科技、能源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科技,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资产管理,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6年11月8日-2066年11月7日
股权结构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投智能100%股权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国投智能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国投智能是国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投集团系一家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发行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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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股本结构
美亚科技于1999年9月22日注册成立,于2009年9月22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体股东按在美亚科技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5%以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分别设有一家控股子公司。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外投资已取得中国有权部门批准,并依当地
4-1-18法律意见书
法律注册登记成立,发行人的境外投资经营符合中国相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为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电子数据取证产品及大数
据、网络空间安全、智慧城市等解决方案。主要业务包括大数据智能化、网络空间安全、网络开源情报和智能装备制造。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06629.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99.95%;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238498.9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99.95%;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53138.2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99.85%;2022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为
31956.37万元,占同时期营业收入比重为99.9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经营情况正常且近三年有连续盈利的经营记录,发行人目前所从事的相关业务已经有权部门核准,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租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二)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定价和审议程序
1.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行人已按照《上市规则》及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决
4-1-19法律意见书
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
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同业竞争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国投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国投集团、国投智能于2019年4月1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项,分别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目前与上市公司(指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本公司控制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2.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承诺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上述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上述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4-1-20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发行人主要财产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办公设备、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房屋建筑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81处房屋建筑物(含车位),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三。
2.知识产权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共69项,具体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四。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共415项,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五。
(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共792项,具体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六。
(4)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域名共38个,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七。
3.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公司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办公设备等,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二)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是通过购置、自行研发及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书;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财产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共19份,出租方拥有租赁标的物的合法产权/使用权,但房屋租赁未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财产(四)房屋租赁情况”。
4-1-21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租方拥有租赁标的物的合法产权/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当事人未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并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会受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处罚,鉴于潜在处罚金额较小,此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及合同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融资
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协议、股票认购协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债权债务真实,正在或将要履行的主要合同各方当事人主体适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
2.根据发行人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
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除已披露的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或分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二)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4-1-22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三)重大资产的收购与出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与出售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是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三年章程修改情况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的章程修改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4-1-23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会中有郝叶力、郑文元、陈少华三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其中独立董事陈少华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政府补助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近三年纳税情况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的标准
(一)环境保护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
4-1-24法律意见书
三年不存在因严重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本次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发行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6000.00万元(含本数)。
2.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及管理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无须获得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不涉及用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2)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及专项存储账户
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4-1-25法律意见书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诉讼仲裁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并表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受理案件
当事人类型案由地位对方当事人案号涉案金额(元)机构进展图慧数聚(北国信合同被申北京仲裁(2022)京仲案仲裁京)科技有限250.06万元注1宏数纠纷请人委员会字第1363号公司
注1:申请人图慧数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信宏数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心业务大数据与融合分析系统开发项目》,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110万元及利息603331.66元、违约金797280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服
务及涉案项目尚未经国信宏数及项目客户方终验合格,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且申请人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缺乏依据。本案已于2022年4月27日开庭,尚未裁决。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前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行政处罚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减持情况
1.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已经2022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认购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4-1-26法律意见书
国投智能,由国投智能以12.29元/股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股份数量总额不超过61838893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76000万元,发行人已与国投智能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认购资金来源本次发行对象为国投智能,国投智能就认购资金来源,出具了《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1.我司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于我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2.我司不存在亦不会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3.我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目前不存在质押情形,我司亦不会通过质押我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方式筹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4.发行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我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减持情况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国投智能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未减持发行人股份。
(2)根据发行人与国投智能于2022年3月2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基于本协议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所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3)国投智能于出具了《关于不减持股份及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1.我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未减持发行人股份;2.我司从本次发行定价
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3.我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安排、减持情况安排,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利润分配
4-1-27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1)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对于利润分配政策做出了规定,具体内
容为: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2)发行人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考虑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经营能力,保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预案中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披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年修订)》的要求。
2.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现金分红符合发行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行为合法合规。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1-2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曾招文
负责人:孙卫星黄臻臻
2022年月日
4-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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