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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49 号
致: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3日下午14:30在河北省沧州市高
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宏伟主持。
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2年6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出席现场会议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50624372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5.7032%。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3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孙公司股权及业绩承诺补偿权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17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薛玉婷
_________________庞颖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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