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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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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6-10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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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2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5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涉及认定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地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相关主体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资料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主体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认定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涉及的有关法
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任何会计、审计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相关内容:
“2022年5月23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暨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少晖所持
22395700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由龚少晖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1.本次权益变动后,财达证券1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9.02%,均为
龚少晖委托;龚少晖持有公司59082035股股份,其中33000000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前期已委托给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目前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7.13%;梁春燕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6.12%;海南巨星
即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全文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巨星”)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5.81%,万久根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5.20%。请你公司:
(1)结合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目前董事会席位及后续安排等,说明认定你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以及目前董事会席位及后续安排
(一)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内部治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运作机制主要如下:
1.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投资方案和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经营管理层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
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提名、选举或聘任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委派任命的情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关联股东与关联董事在审议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进行回避,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决定或直接提供指令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情形。
(二)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2年5月20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拥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占总股本比拥有表决权股数占总股本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例(股)比例
龚少晖8147773522.28%4847773513.26%
财达证券--330000009.02%海南巨星212515665.81%212515665.81%
万久根190000005.20%190000005.2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公司于 2022 年 5 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和2022年6月
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完成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占总股本比拥有表决权股数占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例(股)例
财达证券259653007.10%330000009.02%
龚少晖331167359.06%260820357.13%
梁春燕223957006.12%223957006.12%
海南巨星212515665.81%212515665.81%
万久根190000005.20%190000005.20%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函件及公司出具
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
(三)目前董事会席位及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关于选举董事的相关会议资料及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及具体提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提名主体秦晓伟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章威炜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会
胡谦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徐尧董事公司董事会江曙晖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吴红军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屈中标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根据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函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主要股东暂无提议改选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安排。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认定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
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规定:“(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二)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实际支配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表决权第一大股东财达证券与表决权第二大股东龚少晖拥有的公司表决权的差额仅为1.89%,其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相对分散,不存在可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单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章程》,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会、各主要股东均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举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三)目前董事会席位及后续安排”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不存在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某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或选任的情形。同时,鉴于各主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或拥有表决权比例较低且之间差距较小,单一股东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亦难以通过其提名或选任的董事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董事会决议而控制董事会。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单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不存在能够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一)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所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提名、选举或聘任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委派任命的情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
定审议、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关联股东与关联董事在审议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进行回避,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决定或直接提供指令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能够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任何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目前董事会席位及后续安排等因素,公司认定其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具有合理性。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壹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卢勇
____________________张树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卢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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