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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同意聘任陈洪国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雪芹女士、李峰先生、李伟先先
生、李振中先生、李明堂先生、葛光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袁西坤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朱瀚樑先生为公司秘书(香港),聘任董连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李志辉孙剑非尹美群杨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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