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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2年6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及管理,有效防范大宗原材料及产品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
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公司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品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
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商品衍生品交易,所有商品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进行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及产品。公司进行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进行场内市场交易;在衍生品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
量及时间段相匹配,衍生品持仓量不得超过商品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公司应该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商品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商品衍生品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在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时,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并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商品
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衍生品交易,投资金额最高额
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商品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公司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负责
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负责拟定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审批商品衍生品交易操作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拟定商品衍生品交易方案,并对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重大突发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决定必要时聘请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顾问及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商品衍生品交易小组,交易小组设交易岗、风险控制岗
(兼)、会计核算岗(兼)、资金调拨岗(兼)、中标信息岗、采购信息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交易小组负责进行期货套期保值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运作符合董事会授权、符合公司资金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负责根据经核准的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及汇总交易数据;负责关注商品衍生品市场变化;负责拟定和监督执行
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负责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类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商品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监督,充分关注交易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交易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交易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实施及处置。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就商品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任何公司未公开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五章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当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商品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应及
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止损机制。当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亏
损额达到预先设定的亏损底线时,启动止损机制,原则上应按制定的止损方案执行,若需继续持仓,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商品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匹配资金额度承受能力。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已交易商品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商品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信息保密、隔离措施及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参与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
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交易小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至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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