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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76号
───────────────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刘纯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1-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派克)、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派克)、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派克)在重组承诺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公司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方式向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金石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北京京新盛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盛天)合计发行302156712股,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61956.00万元。
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2-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北油工程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合并报表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19202.50万元、19328.51万元、19922.06万元。如北油工程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须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如业绩承诺方依据协议约定需进行补偿的,延长集团以该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该次交易取得的截至补偿义务发生时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延长集团、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各自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其该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刘纯权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刘
纯权、金石投资、京新盛天该次交易所获得的总对价。
根据公司分别于2019至2021年披露的2018至2020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北油工程3年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合并报表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19822.13万元、17490.23万元、-895.48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03.23%、90.49%、-4.49%,业绩承诺的合计完成率为62.3%,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22036.19万元。
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方2019年度、2020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对于2019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3451290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以优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3-现金3803772.24元、609325元、609325元、487460元,对应补偿709660股、113681股、113681股、90945股股份。
对于2020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
58956522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以优
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现金64977787.6元、10408770元、10408770元、8327016元,对应补偿
12122722股、1941935股、1941935股、1553548股股份。此外,以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业绩承诺方,还应根据各自股份补偿数量,返还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的现金分红金额。
2021年8月14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就2019年业绩补偿,公司已与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履行签署程序,补偿股份将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由公司以总价1.00元向业绩承诺方定向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补偿现金及现金分红返还将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业绩承诺方足额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就2020年业绩补偿,尚未与全部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意见:延长集团对履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无异议;刘纯
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认为,2020年业绩承诺未完成主要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称已将争议事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2021年8月20日,公司披露诉讼公告称,收到法院传票,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油工程2020年业绩未达标主要受疫情以及疫情管控政策影响,请求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协议并请求公司协助办理股票解禁事宜。
-4-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已回购并注销延长集团2020年业绩补偿股份;2022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已收到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支付的业绩和利息补偿款;各业绩补偿方已就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二)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造成2019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2018年7月7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其中,业绩补偿方作出承诺,北油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
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油工程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北油工程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北油工程重组交易对价的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均系以公司本次修订前的会计政策作为
计算基础,为保证业绩承诺计算的一贯性,2019年度按照原政策作为业绩承诺的计算基础。后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程2019年度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基础,将年度业绩实际完成金额由19566.02万元更正为
17490.2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由101.23%更正为90.49%。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的要求,适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与否,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5-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重组资产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能按期就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完毕,且未履行适用会计政策的相关承诺,造成2019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交易对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
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交易对方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针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事项。
延长集团提出:一是自公司正式确认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后,积极沟通并推进相关工作,不存在不履行承诺或不积极配合的情形。二是根据公司于2021年8月6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补偿及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已经签署2019年业绩补偿协议,对2020年业绩补偿无异议,在2021年9月底前启动2020年业绩补偿事宜。三-6-是为避免对其信用等级、债券发行、融资成本等造成严重影响,请求减免处分。
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提出:一是关于2019年业绩补偿,积极响应、及时配合,不存在任何拖延和法律瑕疵。
二是关于2020年业绩补偿,2020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没有考虑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故对该方案不认可,曾多次与公司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已经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将争议事项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其承诺将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三是2020年业绩补偿不存在风险,其在2020年业绩补偿完成前,尚有第三期股份处于锁定期,股份数量占其因本次交易取得股份的50%,远超需补偿股份,完全能满足业绩补偿的最高要求。
2.针对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事项,刘纯权、毕派
克、中派克、北派克提出:一是调整会计政策由公司决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是标的公司的责任。而2019年业绩承诺事项情况是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通过专业判
断得出结论,其无权干预标的公司会计政策,没有能力影响中介机构得出的最终结论。二是其从未正式声明或确认不履行会计政策相关承诺,仅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的影响向公司和中介机构提出过相关质疑。当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股东大会确定补偿方案后,其已于5月31日及时回函同意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三是信息披露主要是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刘纯权等承诺方作为交易对方不参与信息披露,也未进行过误导。
-7-(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部分异议理由可以成立,予以酌情采纳。
一是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作为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公司关于补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其持有的股份或现金进行补偿。
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应补偿股份以总价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以现金进行补偿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公告内容构成交易对方公开承诺,应当严格履行相应补偿义务。2021年4月28日,公司已披露业绩承诺方2019年度、2020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并于2021年5月28日向业绩承诺方出具告知函,但业绩承诺方未按其前期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份或现金的补偿。直至2021年8月,业绩承诺方才与公司就2019年业绩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签署程序;同时,业绩承诺方认为2020年业绩承诺尚待诉讼确定,未履行补偿义务。据此,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承诺,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已积极沟通、及时配合、补偿不存在风险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根据相关公告,2019年、2020年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90.49%、-4.49%。对于2019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补偿
3451290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合计应补
偿现金550.93万元或102.8万股股份;对于2020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补偿58956522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8-北派克合计应补偿现金9412.24万元或1756股股份。业绩承诺方未补偿的业绩承诺主要为2020年承诺事项。而已完成2019年的业绩补偿,不影响未完成2020年业绩补偿承诺的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业绩承诺方在相关重组草案中明确承诺,标的公司北油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开始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而调整
会计政策,但业绩承诺方未能按照承诺及时与相应会计政策调整保持一致,并对会计政策调整提出质疑。业绩承诺方虽不直接参与信息披露,但上述违反承诺的行为直接影响了2019年度业绩承诺的核算完成情况,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提出的没有不履行会计政策的承诺、未公开提出质疑、不参与信息
披露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而已完成2019年业绩承诺与本项违规事实认定无直接关联。
四是虽相关业绩承诺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补偿,但后续采取措施完成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此外,责任主体提出需考虑对其后续经营的影响等异议理由,与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无关,不予采纳。对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本所将另行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陕西建工-9-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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