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0716证券简称:黑芝麻公告编号:2022-026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事项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事项: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接到投资者投诉称,2022年3月9日,经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91民初1037号)认定,南方黑芝麻集团有限公司是创集电子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集”)的实际投资人和隐名股东,但你公司从未在任何公告中主动披露创集是你公司关联公司的事实,并多次通过创集向你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大额转账。在你公司董事长韦清文的安排下,2019年12月24日容县佳侨贸易转账400万,2019年12月24日容县正联贸易转账100万,于2019年12月23日南宁创威贸易转账500万,上述1000万的资金也是通过创集转给了关联公司深圳容州文化。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详细说明问询函中关于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结合判决书内容说明你
公司是否为创集的实际投资人和隐名股东,创集是否为你公司子公司,并说明判断依据,同时请报备相关法律文书的扫描文件。
公司回复:
(一)案件原由及一审判决情况
12020年12月3日,李建辉以其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受本公司和本公司
下属子公司——南方黑芝麻健康粮仓(容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仓公司”)
委托设立和运营管理创集电子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集”)为由,将本公司(列为被告一)、粮仓公司(列为被告二)和深圳创集(列为被告三)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深圳前海法院”),诉
请:(1)请求解除被告一、被告二委托原告对被告三的代理关系,并另行委派他
人协助原告办理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股权工商变更手续;(2)请求被告一、被
告二、被告三连带支付原告借款292700元及利息12732.45元,小计305432.45
元;(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支付原告已垫付的员工工资、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律师代理费等计息4.35%后,小计317646.14元;(4)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支付拖欠的蒋依娟、李
建辉、张朝坤工资与费用报销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创业社保费用、
供应商货款等计息4.35%后,小计355299.76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公司担保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以上费用总计为979693.16元。
深圳前海法院受理了李建辉的起诉,受理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037号。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3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的认定如下:
1、关于原告与本公司、粮仓公司的关系
一审判决认为:(1)结合原告的任职通知、本公司的部分会议纪要以及原告
与本公司人资部门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农业银行账户流水足以证实,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入职本公司,任职数字营销中心总经理。(2)结合本公司的各类会议纪要、原告与本公司原总裁刘辉、副总裁李玉琦、财务总监梁鹏
祥以及李晓坤与蒋依娟的微信记录以及粮仓公司与原告、深圳创集之间的银行账
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按照本公司指示筹办、注册成立本公司的体外公司深圳创集。本公司拟投资深圳创集的投资金额为300万元,为了规避风险,本公司将投资款以借款方式从粮仓公司的账户转账至原告账户,再由原告转账至深圳创集用于经营。且关于深圳创集的投资款以及款项支付均是通过原告向李玉琦申请,李玉琦向本公司申请拨款支付。被告深圳创集在经费来源、款项支出、财务管理以及员工工资、员工薪酬、考勤等公司经营的各方面均受本公司实际控
2制和管理。鉴此,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和本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
关系的内容为担任深圳创集的法定代表人,代持本公司持有深圳创集的股权并实际经营、管理创集公司。深圳创集是本公司成立的体外公司,并非粮仓公司成立的体外公司,故原告要求确认与粮仓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要求被告连带承担向原告的借款、垫付费用以及深圳创集尚欠的费用
一审判决认为,本公司虽是深圳创集的实际投资人,但深圳创集是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自身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以本公司是深圳创集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要求本公司对深圳创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案不予支持。(1)关于原告主张深圳创集向原告的借款292700元,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为证,深圳创集应当返还但不支持利息。(2)关于原告主张其为深圳创集垫付的员工工资、补偿款、律师费等款项,深圳创集应向原告支付垫付款项合计206044.22元但不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3)关于原告主张的深圳创集尚欠原告、张朝坤、张锁亮的应付工资、补偿金等款项,原告本身和深圳创集存在利害关系,张朝坤、张锁亮并未向深圳创集主张权利,在原告所主张债权未经过仲裁、诉讼等程序主张和确认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深圳创集承担上述费用,本案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深圳创集承担的欠付供应商货款等款项,并无证据显示相关权利人向深圳创集主张权利,且原告亦未垫付上述款项,上述款项与原告无关不予支持。
3、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以(2021)粤039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解除本公司基于创立创集公司而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2)创集公司向李建辉偿还借款29.27万元;
(3)创集公司向李建辉支付代垫付款20.60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公司对一审判决的应对措施
3因深圳前海法院认定本公司为创集公司的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与事实不符合,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未保障被告三创集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在程序上违法
根据2021年10月14日本案的开庭笔录,本案李建辉在开庭时同时作为原告和被告三深圳创集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这意味着李建辉在本案中既作为原告同时又代表被告三进行诉讼,这将构成人格的重合,无法保障深圳创集在本案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被告三深圳创集在本案中除法定代表人李建辉出庭,同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即深圳创集的前员工蒋依娟,但该委托仍然是由李建辉代表深圳创集所作出;且在李建辉的诉讼请求中,其主张包括了深圳创集欠付蒋依娟工资、垫付的报销款,蒋依娟在与原告李建辉的诉讼请求具有利害关系的同时,由李建辉代表深圳创集委托蒋依娟作为深圳创集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深圳创集在本案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再次无法得到合法保障。本案被告三在诉讼中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所有证据无一例外全部认可和同意,佐证了其无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合法权益的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一审对李建辉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李建辉主张其与本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任职通知、银行流水、李建辉与本公司人资中心陈坚、俸耀、黄秀华的微信记录作为证据。
本公司确曾拟聘任李建辉为公司员工,人资部门相关人员也帮助或指导李建辉开设了公司 OA 系统和办理了工资卡。但其时,公司正推出黑芝麻丸(贵妃丸、将军丸)等新产品,并拟通过微商等渠道销售,李建辉自认为其熟悉微商业务并有意作为公司前述新产品微商渠道的总代理,后双方达成由李建辉自行设立公司以新零售电商营销模式独家代理本公司指定产品的业务合作,李建辉亦于2019年
3月21日注册设立了深圳创集(本案被告三),并担任深圳创集的执行董事、总
经理、法定代表人,李建辉的社会保险由深圳创集为其购买。
因此,最终本公司并未与李建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李建辉提供的其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全部银行流水证明,自始至终本公司从未
4向其发放过工资和未为其缴交过社保,仅有的几笔款项往来备注为“个人报支”、“个人借支款”,未有“工资”等员工报酬支付项目。前述几笔个人报支、个人借支款,为李建辉筹办其与本公司的合作项目支出或预支的差旅费,并非工资。
该等差旅费发生于双方的合作项目,本公司基于合作诚意予以承担。
综上,本公司虽然曾发文拟聘用李建辉为公司员工,但最终因双方另行达成业务合作关系,双方未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本公司从未向李建辉发放过任何工资。李建辉在设立深圳创集后,其和深圳创集建立了劳动关系,客观上也不可能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仅依据本公司《关于覃跃杨等同志任免的通知》中关于出任李建辉为本公司任数字营销中心总经理,认定本公司与李建辉建立了劳动关系、李建辉为本公司员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一审对李建辉与本公司存在合同委托关系的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
李建辉主张其与本公司、粮仓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由李建辉代理本公司、粮仓公司设立深圳创集并受委托经营管理深圳创集。一审判决根据李建辉提供的相关会议纪要证明其受本公司的指示设立并经营管理深圳创集,并提供相关微信记录等证明深圳创集的经费、财务、人员等受本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认定李建辉
和本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由李建辉代本公司持有深圳创集的股权和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管理。一审法院对前述事实认定不清,具体为:
首先,深圳创集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深圳创集的股东为李建辉和邓黎明。
而深圳创集的另一股东邓黎明本公司没有员工认识其人,按正常逻辑任何组织或个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都需对共同出资的其他方认识和了解,但是自深圳创集成立至今,本公司没有任何员工认识邓黎明其人,共同投资人合作成立公司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正常商业逻辑不支持本公司与邓黎明出资设立深圳创集。
第二,本公司及粮仓公司从未与李建辉签订过任何委托合同、股权代持协议,从未表示过由本公司或粮仓公司委托李建辉设立深圳创集并由其代持深圳创集股
权的任何意思,李建辉也未能提供任何的代持股协议,李建辉所提供的本公司相关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均未含相关内容。假如存在代持股关系,为保障作为实际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一定会要求李建辉签订代持股协议。委托合同或股权代持协议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证据,在不具基本证据的情况下,
5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创集系由李建辉代本公司持股的公司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本公司向李建辉及深圳创集转账的资金均系有息借款性质,而不是投资款,借款人是需要偿还的。事实上,相关借款本公司均与李建辉及深圳创集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为有息借贷,转账凭证也注明用途为借款。如果相关的转账款项为投资款,李建辉和深圳创集是不可能签订借款协议并愿意承担借款利息的。法院认定该等借款为本公司支付的投资款显然有勃常理,与事实不符合。
第四,公司自始便明确,本公司投放贵妃丸等产品经营的借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当公司借款达到300万元后如该产品经营不见成效的,将不会再继续投入;
而公司承诺投入产品经营的借款金额300万元和深圳创集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差
距巨大;假如深圳创集系由公司委托设立,深圳创集的注册资本应设定为300万元,而非1000万元;另一方面,如果本公司系深圳创集的实际投资人,当转账支付资金人李建辉及深圳创集时,肯定要求将相关款项转为注册资本出资,深圳创集也应将该资金作实收资本处理,但截至本报告日,深圳创集实收资本仍为0元,从李建辉及深圳创集的操作事实和结果看,公司相关借款并不属于投资款。
第五,深圳创集具有完全的独立的决策权和经营权,不受本公司实际控制。
深圳创集的经营管理事项,均由深圳创集或李建辉作出而不须经本公司审批。事实上,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创集聘用员工、向员工提供借款等重要的事项,均由李建辉自行作出决定,并未经本公司审批。若系本公司投资的企业,按本公司的内控制度,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是需要履行审批的。至于李建辉所提供的微信记录、合同审批表等证据所体现与本公司相关的流程,是因深圳创集使用本公司的借款支付其相关款项,公司为确保借款专用于经营本公司的产品,要求深圳创集向公司履行资金使用的监管流程,公司作为有条件的资金借出,具有对借款人使用公司借出的资金履行必要的、合理的监管权利,是公司防范借出资金风险的措施,但前述监督事项不等于公司对深圳创集的经营行使决策权、管控权,无法替代该公司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不足以证明本公司对深圳创集实施了控制,仅能证明本公司对深圳创集代理本公司产品的大力支持。而深圳创集除总代理公司产品的业务之外,还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公司对其经营从未有过限制、未作过任何的介入。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为深圳创集的实际投资人与事实不符合。
6第六,由于公司的贵妃丸等新产品采用新零售电商的营销模式(微商模式),
而该销售模式存在一定的市场监管风险,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需由寻找非公司投资或参股的公司作为产品经销总代理。在公司关于健康粮仓的顶层设计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新公司在公司之外成立,既不是由公司投资设立新公司,也不是由第三方代本公司持股新公司,只能是由将与公司建立总代理合作关系的一方来成立新公司。因此,基于前述根本目的,不允许公司或下属的粮仓公司和新公司之间存在任何股权关系,包括代持股关系。
综合上述,本案一审判决未保障被告三深圳创集行使诉讼权利,在程序上违法;认定原告李建辉和被告一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认定公司为
深圳创集的的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在事实认定上不清。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深圳前海法院寄来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已于2022年4月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代收方深圳市财政局代收专户支付了上诉费。
(二)深圳创集是否为公司子公司的判断
根据以上理由和依据,以及工商登记深圳创集的法定股东为李建辉和邓黎明,本公司不是深圳创集的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其不属于公司子公司。
(三)公司与李建辉及深圳创集相关的其他纠纷案
本公司、粮仓公司与李建辉及其创立的深圳创集尚有如下三个纠纷案件:
1、本公司诉创集公司、李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6月1日,本公司糊类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糊部”)与深圳创集
签订《2019年南方黑芝麻贵妃丸代理销售协议书》,由深圳创集独家代理本公司贵妃丸产品销售,货款结算方式为授信额度不超过120万元,账期不超过60天(完成对账确认后60天内支付货款)。李建辉对深圳创集的货款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公司糊部共向深圳创集发货211.754件,合计金额245634.64元,深圳创集至今未支付相应货款。2021年3月2日,本公司以深圳创集、李建辉为被告,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深圳创集支付前述货款、违约金共783552.73元;李建辉对深圳创集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承担
7连带责任。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案号为﹝2021﹞桂0921民初750号。
2、粮仓公司诉深圳创集、李建辉的借款案
2019年3月22日,粮仓公司与深圳创集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创集
向粮仓公司借款30万元,粮仓公司按照约定共借款30万元给深圳创集,深圳创集至今未归还该借款。2021年3月2日,粮仓公司向容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深圳创集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26274.65元(其中本金30万元);李建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创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责任。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案号为﹝2021﹞桂0921民初748号。
3、粮仓公司诉李建辉的借贷案
2019年6月10日,粮仓公司与李建辉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李建辉向粮
仓公司借款150万元,李建辉归还了其中的25万元但尚欠粮仓公司借款125万。
2021年3月2日,粮仓公司以李建辉为被告,向容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李建辉
归还粮仓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309554.82元(其中本金125万元)。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案号为﹝2021﹞桂0921民初749号。
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不服容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将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结合容县佳侨贸易、容县正联贸易、南宁创威贸易的股权结构等,说明
其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通过创集向上述公司转账的具体时间及原因,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构成关联方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公司回复:
经核查,本公司(含下属所有的子公司)与广西容县佳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县佳侨贸易”)、容县正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县正联贸易”)
和南宁创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创威”)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有关情况核查如下:
(一)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关系情况
81、容县佳侨贸易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情况
容县佳侨贸易成立于2008年12月26日,股东及持股比例为:股东为梁钊、韦锦添,各持股50%。梁钊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韦锦添任监事。
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人员从成立至今未发生变更。
2、容县正联贸易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情况
容县正联贸易成立于2008年12月26日。股东及持股比例为:股东为张展豪、韦成文,各持股50%。张展豪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韦成文任监事。
容县正联贸易的股东及董监高任职情况时间股东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董监高
陈超梅50%
2008/12/28陈超梅
韦成文50%
张展豪50%执行董事、经理:张展豪
2016/6/15张展豪
韦成文50%监事:韦成文
3、南宁创威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情况
南宁创威成立于2014年7月17日,股东为张进,持股比例为100%。张进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周严华任监事。
南宁创威的股东及董监高任职情况时间股东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董监高
2014/7/17赵晓光100%赵晓光赵晓光、周严华
2017/6/27张进100%张进执行董事、经理:张进,监事:周严华
根据核查,上述容县佳侨贸易、容县正联贸易和南宁创威这三家公司的股东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均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本公司与这三家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通过深圳创集向上述三家公司转账的情况经核查,公司(包括下属各公司)不存在通过深圳创集向佳侨贸易、容县正联贸易及南宁创威这三家公司转账的情形。
9三、说明2019年至今容县佳侨贸易、容县正联贸易、南宁创威贸易与你公司
之间发生的其他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构成关联方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
公司回复:
自2019年起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与相关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交易方交易金额(万元)交易背景是否构成占用
容县佳侨贸易0.00无交易往来否
容县正联贸易0.00无交易往来否
南宁创威贸易1140.00资金往来是
有关公司下属的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与南宁创威、深圳创集涉及的上述
1140万元的资金往来的详情,公司已分别向贵所及广西证监局作专项汇报,广西
证监局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贵所对本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也于2022年3月8日对公司采取下发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2号)的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行为公司已整改完毕。
四、你公司通过创集转给关联公司深圳容州文化1000万元的事项是否属实,如是,请说明具体转账时间及转账背景,是否构成深圳容州文化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回复:
结合上述第三点公司与容县佳侨贸易等三家公司的往来情况可知:自2019年起至今,公司(包括下属各公司)与容县佳侨贸易、容县正联贸易均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将资金转账至该三家公司的情形,本公司与南宁创威贸易除上述1140万元外无其他资金往来。因此,不存在公司通过深圳创集给关联方深圳容州文化转款1000万元的事实;容县佳侨贸易、容县正联贸易和南宁创威贸易分别向深圳创集转账40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资金的来源均不是本公司(包括下属各公司),深圳创集向关联方深圳容州文化转账的共1000万元不属于本公司的资金,不存在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上述1000万元资金。
10五、核实说明2019年至今深圳创集与你公司及你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及资
金往来情况,相关资金往来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你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创集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回复:
1、本公司与李建辉及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创集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借方累计金额贷方累计金额
债权人债务人资金性质余额(元)
(元)(元)
上市公司深圳创集应收货款433842.1262809.07371033.05
其他应收款3650531.003200531.00
上市公司深圳创集450000.00(借款)(含320万非经营占用)(含320万非经营占用)
上市公司李建辉借款1983258.00700000.001283258.00
合计6067631.123963340.072104291.05
由上表可见,公司与深圳创集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建辉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除2020年9月21日公司下属的粮仓公司转320万到深圳创集,后深圳创集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这一笔资金,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的资金往来,并因该事项对公司进行相关处罚外,其他资金往来均为我公司与深圳创集在业务合作期间正常的货款结算及经营借款,均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上述认定的32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已由贵所对公司下发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2号),同时广西证监局也因该事项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已整改完毕。除此之外,关联方不存在通过深圳创集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深圳创集与深圳容州文化的资金往来情况
自深圳创集成立以来,该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容州文化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时间借方(元)贷方(元)余额(元)备注
2019年12月23日5000000.005000000.00
2019年12月24日5000000.0010000000.00
112020年1月13日5000000.005000000.00
2020年1月13日5000000.00-
2020年1月13日350000.00-350000.00
2020年1月22日350000.00-
2020年1月23日11400000.0011400000.00
付广西艺廷物流有限公司-退
2021年11月30日11400000.00-回2020年1月23日创集电子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款项
合计1750000.0021750000.00-
六、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就前海法院的(2021)粤039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已提起上诉,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深圳前海法院寄来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已于2022年4月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代收方深圳市财政局代收专户支付了上诉费。目前该案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若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公司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12 |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