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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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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6-18 00:00:00 浏览:  3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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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6月17日经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会计专
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的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作,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
资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对聘请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是否客观真实。
第五章会议细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
至少会议召开前一日。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监审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传播。
第六章附则
3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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