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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与《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交所。
第十五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交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当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时,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由公司股东大会选出新的独立董事。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
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提供给非独立董事的所有资料、信息均应无任何遗漏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向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得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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