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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2-03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30日下午2: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30日上午9:15至当
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3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472029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2473201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2247089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118329461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
764814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246人,代表股份418480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4人,代表股份418978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98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6人,代表股份418480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3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
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5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4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7%;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6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6%;反对12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4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1%;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表决结果:通过。
3、《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0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68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8%;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
表决结果:通过。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277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35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454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35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
表决结果:通过。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11823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9%;反对92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99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54%;反对92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5%;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118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1%;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87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76%;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1%。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296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64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2%;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改的议案》
4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9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8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9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8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9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8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表决结果:通过。
511、《关于修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0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77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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