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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股票解锁相关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股票解锁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清环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股票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意见书对公司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解锁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解锁的条件及成就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自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0个月内的最
25%
售期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2个月内的
35%
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自授予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54个月内的
40%
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激励计划》、《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审查情况如下:
序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售条件。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选;
2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件。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达到了业绩考核条件,满足解
3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除限售条件。
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
激励对象层面综合考评:
优秀为90分以上(含),良好为80-89分,合格为
60-7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不含)。如激励对象
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可全额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良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绩
4 好,则按 9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效考核达标,均为优(A 档),满
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足解除限售条件。
核结果为合格,则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解锁的数量及流通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253.8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275%,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如下:
激励对象目前持有未本次可解锁第剩余未解锁的第姓名职务解除限售的第一期限一期限制性股一期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数量(股)票数量(股)数量(股)匡志伟董事长1333500622300711200王凯军董事21000098000112000谢欣董事1333500622300711200宋玉飞董事会秘书924000431200492800
中层管理人员(共计2人)1638000764400873600合计543900025382002900800
三、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办理股票解锁事宜。根据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实施本次解锁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的253.8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022年6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锁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53.8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股票解锁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蒲舜勃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毕志远
2022年6月21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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