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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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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994c 发表于 2022-6-8 00:00:00 浏览:  3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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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6-07号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7日9点30分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办公楼507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6215705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780%。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42507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6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179063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208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八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8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10%;
反对48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184%;反对48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805%;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8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10%;
反对48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184%;反对48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805%;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8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10%;
反对48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184%;反对48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805%;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限售期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8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11%;
反对48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8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226%;反对48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7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8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11%;
反对48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8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226%;反对48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763%;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8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11%;
反对48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8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7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226%;反对48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0763%;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
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51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47%;
反对47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0%;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60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610%;反对47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994%;弃
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9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51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47%;
反对47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0%;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60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610%;反对47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994%;弃
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9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八)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2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07%;
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35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984%;反对48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006%;弃权
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6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王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周耀鹏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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