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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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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6-17 00:00:00 浏览:  5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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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0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
1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9:30在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4096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06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2989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38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886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9595%;反对195993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9913%;弃权2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619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153%;反对95993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489%;弃权2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9%。
2、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866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9547%;反对195993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9913%;弃权2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599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020%;反对95993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489%;弃权2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1%。
3、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20902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9633%;反对195944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9795%;弃权2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634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258%;反对95944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163%;弃权2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9%。
4、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73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182%;反对90787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672%;弃权25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4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4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1033%;反对90787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970%;弃权25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9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74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209%;反对92067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0742%;弃权12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477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1108%;反对920679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0458%;弃权12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3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4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2088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9597%;反对195600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8970%;弃权5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619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158%;反对95600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880%;弃权5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1%。
7、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913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9662%;反对95335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8576%;弃权1008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176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646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336%;反对95335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2125%;弃权8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99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7223%;反对96385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1092%;弃权7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729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257%;反对96385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083%;弃权7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0%。
5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1317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0629%;反对195213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8043%;弃权5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5050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011%;反对95213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317%;弃权5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2%。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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