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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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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小时光 发表于 2022-6-23 00:00:00 浏览:  4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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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83号
───────────────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2年2月18日,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持有湖北三峡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11128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8%,股份来源为2016年的非公开发行。
-1-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前海佳浩收到法院送达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诉前海佳浩质
押式股份回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国融证券对前海佳浩质押公司股份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告同时披露,前海佳浩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2022年2月25、26日,公司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相关补充公告称,因国融证券诉前海佳浩质押式股份回购纠纷一案,国融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2年2月18、
2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处置前海佳浩所持有的
5000000股、6601450股公司股份。本次司法处置导致前海
佳浩所持公司股份合计减少11601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但前海佳浩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所持股份被法院通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予以司法处置,且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减持数量和比例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前海佳浩未曾获悉法院于2022年2月以集合竞价方式处置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收到法院书面执行通知书后,其曾提起执行-2-异议,但未收到法院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处置的书面通知,无从知悉司法处置情况,在处置完成后才知晓。二是前海佳浩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已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后续有类似情况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以便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三是前海佳浩持有股票被司法处置过程中,涉及披露方面存在违规的责任主体应为国融证券。前海佳浩未曾收到国融证券关于司法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处置股票的书面通知。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一是经本所查明,公司股东前海佳浩并非完全不知悉司法处置事项。根据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公告,前海佳浩曾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对于前海佳浩质押的38984952股公司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国融证券在9486.7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前海佳浩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股份仍存在被实施司法处置的较大风险,理应对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充分预期。前海佳浩对于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司法
处置完全不知情、无从知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而前海佳浩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的违规事实明确。二是本案中司法处置的相关股份为前海佳浩所有,作为公司股东,前海佳浩系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法院后续沟通情况、未收到国融证券书面通知等异议理由,不影响本次违规事实的认定,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对于本次减持系因司法处置被动所致的相关情节已酌情予以考虑。
-3-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前
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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