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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6月28日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2年6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22年6月28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年6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9),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长沙
市雷锋大道346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
141445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806%;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公司股份37552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789984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331%;其中,中小股东5名,代表公司
股份14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62%。
3.除本所见证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其中第1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6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2%;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6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2%;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6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2%;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6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2%;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6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2%;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6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2%;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75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85%;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75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85%;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75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5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17.6785%;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75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85%;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6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2%;反对1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8875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85%;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6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7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6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罗峥律师董亚杰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杨文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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